学辅修专业证书。
3.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绩点≥2.0,符合长沙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长沙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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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教〔2005〕4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求真、创新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专业或专业大类教育教学指导性培养计划(以下统称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学科发展的需要,从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参加选课的必须是按照学校规定注册在籍的学生。
二、选修原则
第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顺序以入学年份专业培养计划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选课规程》(见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导师指导下选择修读课程。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一学期同时开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应先选必修课程,后选选修课程。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
第七条 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五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数量。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也不应低于14学分(但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标准学习年限内某一学期应修学分不够或因延长学习年限而导致学分不够不在此列)。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或专业大类公共和基础必修课程(一般为两年)以后,可在本专业或专业大类范围内经批准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前两年完成了规定学分数且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7的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详见《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16
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新专业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已取得的学分,不相同的可作为选修课认定。未选修的必修课程须补修。
转学学生按转入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修读课程。
第十条 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一般不需要办理选修手续。由学生本人按选课规程自主选修。其他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一般可作为学生本人的选修课进行选修。
第十一条 同一学期多位教师开设同一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每学期的第14~19周为学生选课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学生可以选课和改选。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每学期公布的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选课单》,在咨询导师意见后,再按教务处规定的学生选课时间及地点选课。
第十三条 凡选修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由教务处进行合并或撤消教学班的处理。选课结束前一周内,学生必须从网上确认(含改选)并获取本人课表。课表一经确定,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课程和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选修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三、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者除外)。否则,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学生也不得参加未选修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在此前已取得转入专业大类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学要求大体相当),可提交免修申请,经所在院(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课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所在院(部)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教务处批准缴纳考务费后,方可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第2-4周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四、课程免听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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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院(部)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
第二十二条 因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部分免听或间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院(部)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或间听。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免听、间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五、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重选重修,最高次数不限。但必须执行缴费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二)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重选重修,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三)学生对已及格的课程有更高要求,可以选修高级别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可按高级别同一课程的学分数取得学分;
(四)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重修课程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随同下一年级选修相同课程。
(二)某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时,由教务处制定重修教学计划(学时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学生选修。
(三)因重修学生人数不够,或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最高学习年限限制而不能参加相同课程重修的学生,可采用教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重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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