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行规》 - 图文 下载本文

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电务部门管理。分界点处不准增接其他设备引线。车站具体分界由电务段与供电段现场调查,确定后由两段统一签订协议,明确具体分界地点。

3.通信设备以通信机械室电力引入配电盘进线端子分界,进线端子(不含)至电源侧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进线端子(含)至用电设备由通信段负责维护。

4.供电与房建分工:

(1)车站未设站房l0 kV变配电亭时: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不含)至电源侧部分由供电部门管理,横担(含)以内至负荷侧部分由房建部门管理;采用电缆引入时,以引入房屋的第一个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端子(不含)至电源侧部分由供电部门管理,端子(含)至负荷侧部分由房建部门管理。

(2)车站设站房l0 kV变配电亭时:以亭内低压开关柜出线端子分界,端子(含)至电源侧部分由供电部门管理,端子(不含)至负荷侧部分由房建部门管理。

十五、信号机械室集中电源箱分工

1.信号机械室(包括中继站)安装多个电源开关箱,箱内安装有供电监测、远程切换等设备时,该开关箱由供电部门维护,设备分界点为信号电源箱内供电电缆引入线接线端子;箱内未安装供电监测、远程切换等设备的开关箱,该设备由电务段维护,分界点为电源箱进线侧上端子。

2.中继站低压配电室丁、且路电源配电箱及辅助生产用电设备配电箱由供电段维护管理,辅助生产用电设备分界点为继电器室负荷侧接线端子。

十六、吸上线(PW线)和扼流变压器分工

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含空扼流变压器)相连时,轨道电路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由电务段管理;吸上线及其与中心连接板连接固定的螺栓由供电段管理。吸上线(PW线)与钢轨直接连接附属设备由供电段管理。

十七、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分工

车钩缓冲装置由建筑部门或站台产权单位装设及养护维修。安装或维修车钩缓冲部分,由建筑部门或产权单位委托车辆部门进行。

十八、l0 kV以下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检修分工

供电部门负责电力线路的检修,通信部门负责广播线和扬声器的检修。电力线路大修时,供电部门应事先通知车务、电务、通信部门配合。

十九、综合接地系统及电缆槽道设备分界

1.综合接地系统的贯通地线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综合接地系统内的各接地装置和引接线(含两端接头或端子)由各所属专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2.单独布缆的由本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桥梁外侧综合布缆的复合电缆槽道及盖板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与桥梁、隧道、路基一体的混凝土电缆槽道及盖板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相关专业部门应与工务或电务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相关安全责任和配合事项。

二十、布顶线路维修分工 1.减速顶由车务部门管理。

2.工务段对布顶线路进行维修时,封锁线路须由车站批准,车站负责拆装减速顶和腾空作业地点的线路。

3.布顶一侧线路需要更换钢轨时,由车站负责打眼和拆装减速顶。 二十一、驼峰限界接触检查器

工务部门负责轨枕更换及轨枕捣固保持线路水平,更换调整时通知电务部门配合。电务部门负责限界检查器的更换、调整、维修,配合工务进行调整、更换。

二十二、信号设备导线、导管及送气管分工

1.导线、导管及送气管横过轨道时,工务部门负责抽换轨枕、清除道作,修理混凝土梁、钢梁及巡检。 2.电务部门负责无混凝土或钢结构及不变更轨枕位置的导线、导管及送气管的过轨道设备的维修。 二十三、轨面标准线管理分工

1.供电段与工务段应共同遵守轨面标准线,供电、工务段大修、改造时,调整接触网导高和轨面高程必须确保参数变化符合《技规》第202条规定,每次工务部门线路大修结束后,供电与工务部门应复核参数,双方保存签字的测量记录。

2.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准线时,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

3.区段(含车站)导高应与竣工资料保持一致,发生超出供电允许变化值时,供电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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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单位。

二十四、中继站低压配电室房屋管理分工 中继站低压配电室房屋由房建段维护管理。

第3条 技术设备全面检查规定(《技规》第21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2.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季度由站长(直属站站长可分车场指派车间主任)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货运计量安全检测、房建设备等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

3.三等及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月由站长牵头,组织有关工区负责人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货运计量安全检测、房建设备等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

4.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其他)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4条 技术设备专项检查规定(《技规》第22条) 一、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复测

1.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资料整理由路局工务检测所负责,测量资料报局工务处审查。

工务检测所及工务段应保留管内完整的线路平面、纵断面等技术资料。经审查后的资料,由工务检测所交局技术档案部门存档。

2.工务段根据路局工务检测所提供的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批准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3.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的复测,工务段每5年复测不少于一次,并向有关站段提供检查结果资料。

二、桥梁检定

技术复杂及重要桥梁、隧道检定,路局工务检测所每10年不少于一次,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根据检定结果,提出桥梁运行限制条件,由工务处负责公布。 三、桥隧限界检查

重要线路上的桥隧,由局工务处组织实施,每5年至少检查一遍;其他线路上的桥隧,每10年至少检查一遍,并绘制每座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和区段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发现建(构)筑物变形或修理加固后,应立即检查该建筑物的限界,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修正限界图。

四、信号、通信设备专项检查

电务段、通信段应每年组织开展春季设备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定期进行机车添乘,重点检查信号显示情况、车载设备运用情况、通信信号设备外观质量。

五、供电设备专项检查

1.路局供电处组织每年对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 2.局管内区段接触网限界不符合《技规》要求的处所见附表1。 六、机车车载式轨道动态监测装置检查

开行客车、重载列车的区段每日检查覆盖不少于一遍。 七、检测车检查

轨道检测车对管内主要客车径路、重载通道干线设备每月应至少检查一遍,其他支线设备每季检查一遍。

电务试验车每季度对局管内干线通信、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动态检测,每半年对局管内通信、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动态检测。

接触网检测车每季度对全局接触网设备进行一次动态检测。 八、普速客站旅客站台、雨棚、天桥限界检查、 测量

普速客站旅客站台、雨棚、天桥限界检查、测量,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中旅客高站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5条 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及设有计数器的按钮使用规定(《技规》第64条)

1.加封、加锁由电务部门负责,由车站操纵的设备,铅封、锁的完整由使用人员负责。有加封、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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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主要信号设备应加封、加锁,具体设备见附表2。

2.在正常情况下带铅封或设有计数器的按钮不准使用。助理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信号员必须使用时,应执行登记手续;带铅封的按钮启封后,应通知信号部门及时进行加封。使用人员应对按钮的使用和铅封的完整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信号人员检修时,亦应联系登记。

3.除故障通知按钮外,凡使用带铅封或设有计数器的按钮时(含计算机联锁带有铅封记录的按钮),须将原因登记于《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电务)内,设有计数器或铅封记录的还应将号码记入,使用后及时通知信号部门,信号部门应及时确认、加封。

第6条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速动扳手)保管使用规定(《技规》第49条)

集中联锁道岔使用的手摇把(速动扳手),数量由车务与电务共同商定,指定存放地点,车站保

管,电务统一编号、加封,统一装箱,电务、车务双方加锁,钥匙分别保管(无信号工区的车站,车务加锁,钥匙由车站站长保管)。使用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电务)内登记。手摇把使用后应及时收回,由车务、电务双方清点数量并核对号码,加封、加锁后销记。

段管线内集中联锁手摇把(速动扳手)使用时比照本条原则由所属段制定。 第7条 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规定(《技规》第237、305条)

1.非集中联锁道岔或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的加锁钥匙由扳道人员保管。

2.停放救援列车、装载爆炸品及气体类危险货物车辆的固定线路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或站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3.段管线道岔加锁钥匙应由所属段制定具体的保管办法。

第8条 道口设置、拆改及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技规》第50条)

1.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实行协议制管理。凡在路局管内的国家铁路、路局控股的合资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致函路局,经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道口和人行过道,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路局提出申请。

路局同意在合资铁路、专用线或其他非路局产权的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还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2.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

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按等级分为繁忙、普通两个等级。

日通过列车或调车列60对及以上或道路方向通过机动车5 000辆次及以上者为繁忙铁路道口,其他为普通铁路道口。

日通过列车或调车列60对及以上或道路方向通过行人5 000人次及以上者为繁忙人行过道,其他为普通人行过道。

3.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拆除及需否看守由路局道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凡定为看守的铁路道口,必须在设备齐全良好、看守人员到位后,方能开通使用。

4.道口栏杆或栏门定位的规定:

道口栏杆或栏门以开放道路的状态为定位。对道路交通量较少,需以关闭道路为定位的,由站段审查,报路局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

5.道口限界门设置的规定:

(1)电气化区段道口必须在线路两边公路来车方向安装道口限界门,限界门的通过高度为4.5m,限界门与线路钢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少于12m。

(2)站内、区间各道口栏杆距最近线路钢轨外侧距离,不得少于3m。 6.道口设备管理分工:

(1)道口铺面、距道口最外股钢轨垂直距离2m以内或看守道口栏杆、栏门以内的道路路面、同一道口两相邻线路股道间的道路路面(不包括货场道口及平过道)、栏杆(栏门)及其红牌和警示信号灯、护桩(栏)、鸣笛标、公告牌、宣传牌等由工务部门负责(或受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维护。

(2)道口防护设备:

①道口自动语音广播及自动栏杆(门)的电器部分由工务段负责,对道口加装的作业记录仪、栏杆(栏门)开闭显示装置等,由看守单位负责使用维护。

②道口的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遮断信号、道口无线报警装置等由电务段负责维护。 (3)房建段负责确保道口房屋使用良好,无下沉、裂缝、漏雨。

(4)供电段负责道口限界门、揭示牌及供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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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信段负责道口铁路行车电话、道机联控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视频监视设备。

(6)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设备,原则上应由产权单位管理和维修,也可委托路局所辖单位代维修,根据道口设备分管的规定,由代维修单位按年度与产权单位分别签订代维修协议。产权单位应根据设备维护单位的意见及时安排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和设备大修。

第9条 车站装设轨道电路绝缘地点的规定

装有轨道电路的车站,轨道绝缘距警冲标应不少于3.5m和不大于4m。出站信号机应设在警冲标内方线间距足够装设信号机的地方。信号机处的轨道绝缘原则上与信号机设在同一坐标处,特殊情况,轨道绝缘允许设置在出站信号机前方1m或后方6.5m的范围内。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调整钢轨,调整钢轨后距警冲标还大于4m时,可移设警冲标,由工务、电务、车站共同调查确定,报路局批准。

第10条 机车停车位置标、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规定 一、机车停车位置标 1.机车停车位置标规格

机车停车位置标样式见《技规》第218图,规格依《线路及信号标志》标准(TB/T 2493-2013),使用自底、黑字,动车组停车位置标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

2.动车组以外旅客列车机车停车位置标

(1)车务部门牵头,电务、机务部门配合,根据旅客列车固定接车线、旅客列车编组和应答器位置等情况,负责测定旅客列车“机车停车位置”标

具体位置。旅客列车“机车停车位置”标的设置,原则上距出站信号机不得少于50m。 (2)工务部门根据车务部门指定位置埋设机车停车位置标,车务部门负责确认。

(3)编组辆数在8辆及其以下的旅客列车,车站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适当位置设置特殊机车停车位置标,并在停车位置标上端另设标记,注明停车车次,车次由车务部门提供,工务部门负责标记;遇列车运行图调整、列车车次发生变化时,由车务部门提前通知工务部门及时修改。

(4)遇旅客列车编组发生变化及接发旅游列车、专运列车等特殊情况,由客运处提前通知站段,车站根据需要配置并使用移动机车停车位置标。使用临时移动机车停车位置标时,车务部门派专人监护,并在车机联控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

3.“动车组停车位置”标采用地面设置

设置位置由车站会同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房建段确定,工务段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并负责安装和维护。8辆编组为“8辆动车组停车位置”,16辆编组为“16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4.货物列车机车停车位置标采用地面设置

(1)技术站因技检作业需要,可设置货物列车机车停车位置标,车辆部门组织车务、机务、电务确定埋设机车停车位置标位置,工务部门埋设。

(2)重载区段“万吨(2万吨)列车停车”标设置按《重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电力机车禁停标 1.禁停标标准

禁停标样式、规格依《技规》第205图及《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 2.禁停标设置

既有电气化铁路设置禁停标的处所,由所属供电段负责设置及日常管理。供电段在设置禁停标志前,须会同机务、工务、电务部门现场共同调查,确定禁停标志安装位置,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机务、车务站段,提供禁停标示意图和具体装设处所。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涉及须设置禁停标的处所,由供电段提出,施工单位按标准装设,并向供电段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3.禁停标安装位置

(1)安装于转换柱至锚柱跨距内距转换柱2m处,靠列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双线区段均立于支柱侧)。 (2)标志面向列车运行方向,距线路中心距离应不小于3.5m,反向设置与正向标准一致。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此标准设置时,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但禁停标必须设置在绝缘锚段关节处两接触线的垂直距离大于300mm。

(3)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机车司机信号瞭望。

第11条 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及接触网分相位置

局管内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及接触网分相位置见附表3。

第12条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管理、使用规定(《技规》第253、254条)

1.车务部门负责列尾主机及配套附属设备检测、安装、摘卸、回送、电池充电和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机务部门负责机车上司机控制设备的日常使用、交接及列尾回送等工作;电务(通信)部门负责司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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