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接受报警 ................................................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
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 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 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 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 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 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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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 明显特征)及所携带凶器,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 车牌号、车身颜色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持枪、持刀、爆炸、偷渡或其他方式杀人); (3)伤亡人数、受伤程度、伤亡者在何处及财产损失情况。 2.盗窃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 显特点);犯罪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牌号、车身颜色 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
(3)财务损失情况(数量、特征、价值等)。 3.抢劫、抢夺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 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牌号、车身颜色等);
(2)被抢物品名称、数量和特征,有无人员受伤以及受伤程度;
(3)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是否使用机动车,有无使用抢支、刀具、棍棒等凶器)。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类 (1)现场状况; (2)参与人数; (3)所持凶器; (4)人员伤亡情况; (5)引发原因。 5.放火、爆炸类 (1)燃烧物或爆炸物类型; (2)现场是否有人员被困、身亡;
(3)现场是否起火和火势情况,是否有不明气体、液体或气味; (4)建筑物和物体毁坏情况、波及的范围; (5)现场周围的情况;
(6)尽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显特点),逃 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牌或、车身颜色等)。
6.危险物质事故类
(1)泄漏物质(固体、液体、气体)的形态、颜色、味道及容器上物品的标志; (2)容器的容量,危险物质洒落、泄漏的数量、范围、规模; (3)是否有人不适、昏迷、受伤、死亡或被困等; (4)泄漏危险物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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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泄漏地周边地理环境、人群居住和分布情况。 7.群体性事件
(1)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集体上访、请愿、静坐、聚集闹事、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罢 工罢市罢课等);
(2)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情况及人数; (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4)现场情况(聚集人员情况,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状况,是否引起冲突打斗或其他过激行为 等);
(5)当地党政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人在现场处理。 8.纠纷类
(1)参与纠纷的人员情况、双方的关系; (2)引发纠纷的原因和纠纷性质; (3)是否引发刑事、治安及交通问题。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1)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 民警处理;
(2)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公安派( 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48 条)
依据三: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1)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2)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3)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4)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到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 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49 条)(
二、出警准备
(一)操作规程 1.了解警情的简要情况。 2.按规定着制式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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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携带抢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和处置具体警 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防毒、防爆装备。
4.检查警车内配备的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是否齐备。 5.携带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
6.迅速制订应对方案,包括行车路线、注意沿路搜索犯罪嫌疑人和车辆,以便安全快速到达现场。 (二)注意事项
1.携带装备应当充分考虑处警工作和公安民警自我保护的需要。 2.对公安民警随身携带和警车上应配备的警械、装备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3.根据警情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警力。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抢支、警 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2.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3.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公安派( 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11 条)
三、现场处警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1.酒后肇事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制止酒后肇事行为。
(2)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 约束肇事者至其酒醒;能够联系到其家属或所属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来人将其领 回看管。
(3)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4)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旁观者、受害人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违法经过的证言, 固定物品毁损、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
(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
(6)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 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2)公安民警在处置时应尽量避免处于醉酒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
(3)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 120 急救中心,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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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 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 8 条)(
依据二: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 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
依据三: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 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 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第 37 条第 1 款)
2.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肇事的处置 【操作规程】
(1)采取保护措施,做自身的人身安全防范。 (2)制止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肇事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3)对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正在采取用牙咬、用自己使用过的针头刺以及其他危险方式,袭击他 人企图使他人感染爱滋病病毒的行为,可以使用武器。
(4)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5)收缴和扣押现场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
(6)记录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7)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8)将犯罪嫌疑人送政府指定的场所关押或者医疗康复机构收治。 (9)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肇事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采取强制措施时,避免被抓伤、咬伤。 (2)被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抓伤、咬伤后,要及时到医院治疗。
(3)上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指已通过医疗机构确诊或者肇事者自称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 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
3.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立即制止现场伤害行为,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2)对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将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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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往就近医院急救;对骨折、胸脑部受伤等不适宜由非医护专业人员处理的伤情,必须通知 120 急 救中心前来处理。
(3)对被送往医院医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并实施看管。 (4)对被送往医院医治并提出保护请求的重要证人,应当派员随同前往。
(5)在救助过程中,在不影响救治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取证,抓紧时机对受伤人员进行询问并做 好笔录,因伤重不能签名的受伤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无论受伤者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进行救治。
2.处于昏迷的受害人苏醒后,应当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线索, 伤害原因、经过等问题,并做好笔录。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 11 条)( 依据二: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办理海案件规定》第 12 条)(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1.走失人员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发现的走失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走失人员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 出走原因、 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并由见证人签字。
(2)通过询问,了解走失人员的基本情况。
(3)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走失原因,重点甄别是否有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
(4)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其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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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
(5)对无法查清其家庭住址、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其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身体健康的 走失人员,交由民政部门救助;身体有伤病的走失人员,通知 120 急救中心或者交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所谓走失人员是指因精神或智力障碍、年幼等原因离开亲人或离家后,无法找到亲人或回家 的人员。
(2)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以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 纸条、情况说明等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3)应当注意观察走失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情况。 (4)对当事人的物品登记时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
(5)向其家人移交走失人员时,应注意审查接收人的身份以及与走失人员的关系,防止假冒。 (6)向其家人或民政部门移交走失人员时,随同移交代管的物品,并当面清点核对,由接收人签 字。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 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 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 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3 条第 1 款、第 2 款)(
依据三: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 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 5 条)
2.失踪人员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失踪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失踪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口音、身高、 着装、携带的物品等基本情况,离家或失散,失去音信的起始时间。
(2)了解失踪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发现其失踪的时间、原因;是否与家人有矛盾,平时为人 处事的习惯、性格等。注意掌握其近亲属、亲朋好友、同事等可能落脚的地点,特别要注意深挖是 否有其他隐秘情况,或可能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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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该失踪人员是否有已经发生死亡或被伤害等情况。 (4)帮助其亲属到可能落脚的地点查找。
(5)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寻人启示、张贴寻人公告等方式寻找。 (6)与失踪人员可能出现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7)通过查找仍然未果的,及时将该失踪人员的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所谓失踪人员是指较长时间或因涉及灾害、交通等事故,与家人、亲友以及利害关系人失 去联系的人员。
(2)对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照帮助, 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38( 条第 3 项)
3.未成年人员离家出走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址、 身体状况、口音、照片、出走时间,与报案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2)详细了解该人员离家出走的情况,分析判断其出走原因和可能前往的地方,内容主要包括: 出走原因、出走未成年人员的个性特征以及穿着、携带物品等情况;出走未成年人员的亲朋好友;必要 时可以征得亲属的同意,对出走未成年人员留下的物品、书信进行检查。
(3)对可能被诱骗、外卖的未成年人员,如果有条件的,立即到车站、码头、交通要道或主要路 口进行堵截,及时解救。
(4)对其他情形出走的未成年人员,帮助其亲属到同学、教师、亲朋好友以及他最信赖的人和常 去的地方查找。
(5)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该未成年人员是否已经发生死亡,被伤害等情况。 (6)对于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的出走未成年人员,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广告、张贴寻人启示 等方式寻找。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了解该未成年人员的出走原因时,要注意从其出走前的只言片语中分析可能出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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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失踪人员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4.捡拾弃婴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生命迹象的婴儿,在现场实施保暖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情况危 急时,可用警车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急救。
(2)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的姓名、捡拾的经过、捡拾的时间、捡拾的 地点、随身物品等。
(3)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查找确定该婴儿父母的线索。 (4)遗弃婴儿交民政部门。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移交时,将遗弃婴儿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服等全部移交。 (2)需要追究遗弃人法律责任的,依法立案追究。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失踪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相同。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1.高空坠物伤人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送 往就近的医院急救。
(2)在现场设置警戒范围,将现场以及物证用警戒带或醒目的标志标示,不许无关人员靠近,隔 离危险区域,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3)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疏导,指挥群众注意避让;造成交通阻塞的,应及时疏导 或请求 110 指挥中心指令(专业词汇)交警部门和巡警部门在外围疏导。
(4)调查取证,询问现场目击证人,收集现场物证,制作现场笔录,并对坠物情况原因展开初步 调查。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在救助伤员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现场物证。
(2)属于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属于民事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 解组织请求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安民警不主动参与调解。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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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 告。《公安派出所执法( 执勤工作规范》第 48 条)
2.溺水的处置 【操作规程】
(1)通过现场观察和访问,初步了解溺水原因、溺水人数、溺水者年龄,了解水域深浅、宽度、 河床形态等。
(2)在现场搜寻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例如,船只、救生圈、竹竿、绳子、木质品等。
(3)视情形请求 110 指挥中心指令水警或港航公安,通知 120 急救中心、海事、港监等专业部门 协助处置。
(4)对溺水者尚未沉入水中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施救。
(5)对溺水者已经沉入水中的,根据目击者的指认,在溺水者落水的地点,用竹竿等向水下探索, 并迅速报告 110 指挥中心请求专业部门协助。
(6)现场水域宽、深,水流急,水情复杂,河岸陡峭等不可以下水或无法保障施救人员自身安全 的,不宜盲目下水和动员组织人员下水,应积极联系水警、海事等部门寻找船只等组织救援打捞。
(7)溺水人员被救上岸后,可根据情形采取人工呼吸、倒水等急救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可能利用现场的救生器材合理施救。溺水者尚在水面的,迅速向其抛掷救生圈(衣)或将 竹竿、绳索递给溺水者;现场船只的,迅速利用船只实施救助。
(2)需要下水施救的,会水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水情下水施救,并可以动员其他在 场有救援能力的群众下水施救;施救时,应从溺水者背后接近。不会水的公安民警,也要在水边开展力 所能及的救援活动。
(3)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注意自身安全;无论是公安民警还是参与救援的群众,对不能下水的 水域,不要贸然下水;对可以下水的水域,也要掌握正确的施救方法,避免无谓的牺牲。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3.坠跳自杀的处置 【操作规程】
(1)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自杀原因等情况。 (2)先期到场的公安民警对事件难以处置的,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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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消防、医疗、供电等相关部门增援。
(3)划定现场警戒区,防止当事人的情绪受到围观群众的影响和刺激,同时为后续增援力量顺利 到达现场打开通道。
(4)搜寻并利用棉被、网状物等现场物品准备救援。
(5)开展现场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选择有经验的公安民警在适当位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劝说, 摸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能够帮助解决问题的相关人员
(6)合理分工,开展救援;可采取一部分人负责与当事人保持对话,设法吸引当事人的注意力, 另一部分人负责靠近施救。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沟通中要耐心听其诉说,一般不要反驳当事人的观点,以取得其信任,便于开展劝、解工作。 (2)当事人对公安民警的劝说不予理睬的,要耐心沟通,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轻易放弃。 (3)相关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和当事人联系,进行沟通劝说。 (4)当事人情绪未得到缓解的,救援工作须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安全性。 (5)接近途中被当事人发现并不让靠近的,可视情后退,再作打算。行动前要做好充分估计,要 充分考虑到施救对象和施救人员的安全。
(6)对身处高处的当事人,一般不宜实施强行救援,应在做好安全防护准备的基础上, 立足于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促使其放弃自杀的念头。
(7)施救人员应选择当事人不宜发现的角度接近,力求出其不意,一举成功。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4.使用易燃易爆气体自杀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到达现场后,尽快判明易燃易爆气体来源,以及现场还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 (2)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划定警戒范围。
(3)设法关闭气体总阀,并请求消防、天然气等专业处置队到现场处置。
(4)在不刺激当事人的前提下,采取用竹竿、木棍等推开门、窗等相对安全的方式,稀释室内易 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5)选择室外安全站位积极劝说。 (6)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入室救人。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开门开应充分考虑是否可能引起火花,严禁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金属物操作。 (2)先期处置公安民警没有安全保障的,不得进入室内,不得进入中心现场。 (3)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等易引起火花、燃烧的电器及物品。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尽快到场,帮忙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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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5.用刀具或服毒自杀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查明现场是否确有人用刀具或服毒自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杀的地点、方式,当事人的 身体状况等情况,并联系其亲属、同事和相关人员到场。
(2)对于公安民警敲门后无人应答,无法确定是否发生自杀警情时,经与接警人员核对报警线索, 确定所到地点是报警地点,且现场情况与保安情况一致的,可破门入室处置。
(3)对企图用刀具或者服毒自杀的当事人,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可通过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 并伺机夺下刀具和药物,制止自杀。
(4)对伤者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将当事人送就 近医院抢救。
(5)原位保护当事人自杀所用的器具、药品、包装物等,切忌直接用手触碰。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服毒的当事人,应在现场查找毒物的包装物或了解毒物的种类,便于医生抢救;如初步判 断当事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的,应保护好现场,待 120 急救中心到场做出死亡 查部门派员勘验。
(2)公安民警应避免直接接触当事人的血液、呕吐物等,必要时,应戴上橡胶手套等防护器具, 防止感染病毒。
(3)对事主已经明显没有生命迹象的,要开展必要的调查,排除伪造、伪装现场的可能。对于谎 报警情的,除对其依法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赔偿当事人被破坏的门的经济损失。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6.人员昏卧公共场所的处置 【操作规程】
(1)近距离观察昏卧者状态并呼唤。
(2)根据观察和现场了解,初步判断属因伤还是因病昏卧,通知 120 急救中心。 (3)在现场周围查找有无昏卧者的随身物品,从物品中核实其身份,查找其亲友联系方式。 (4)现场走访报警人和周围群众,设法弄清当事人的身份。
(5)可能涉案的,保护现场开展初查,并通知有关部门。暂无涉案迹象的,待清醒后续查。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有条件的,可以对昏卧现场进行拍照。 (2)妥善保管昏卧人员的随身物品。
(3)有该昏卧人员亲友联系方式的及时通知其亲友到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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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后,通知刑事侦
与处置高空坠物伤人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6.动物袭人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对动物正在袭击人的情况,责令动物主人严加看管。
(2)对动物主人不在场、无动物主人或动物主人放任不管的,出警公安民警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袭击行为。
(3)人员受伤较轻的,告知受害人自行到医院就医;伤情较重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4)对于动物主人明确的,责令其将受害人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对于动物主人拒绝的,告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5)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对现场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初步判断案(事)件性质。 (6)如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按相关程序办理。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正在袭击人的动物,可就地捕杀。 (2)对捕获的国家保护动物,通知林业部门处理。 (3)对于无主犬只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4)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对养犬人予以处罚。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 75 条)
依据三: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重庆( 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 40 条第 1 款)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险情的处置 【操作规程】
(1)了解现场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消防等相关部门到场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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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现场群众,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关闭主水阀、主电闸和主气阀。 (4)组织抢救伤员。 (5)组织转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7)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肇事人。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掌握用电、用气和防火、防爆的常识。
(2)对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及时通知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到场处置,不要盲目行动。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1 条第 2 款)第 依据二: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 110 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110 接处警工( 作规则》第 24 条)
依据三: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城市人( 民警察巡逻规定》第 4 条第 6 项)
依据四:
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1)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2)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人员;
(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 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4)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5)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61 条)( 2.火灾报警的处置 【操作规程】
(1)迅速了解和报告火灾准确地点、燃烧物、火势、受困人员状况、周边环境、风向等相关情况, 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2)疏散现场群众,抢救伤员,设置警戒范围。 (3)切断电源和气源,转移危险物品。
(4)引导消防车辆和急救车辆等进入火灾现场,向消防人员和救援人员介绍现场情况。 (5)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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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火灾及周边情况,弄清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情况。 (2)火灾初起时,在消防队伍未到达现场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群众灭火,制止火势蔓延。 (3)注意疏散围观人群和车辆,畅通消防通道。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险情的处置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3.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事故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及时了解和报告地质灾害的相关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2)疏散现场群众,抢救伤员,设置警戒范围; (3)疏导现场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在专业人员未赶到现场前,警戒范围应尽可能扩大,以确保安全。 (2)保护好自身安全。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险情的处置法律、法规依据相同。 4.有毒气体泄漏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险情的处置 【操作规程】
(1)了解泄漏毒气及危险物质的名称、种类、性质、储量及泄漏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及周 边情况。
(2)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3)疏散现场群众,抢救伤员,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参加现场火灾扑救、现场人员救助或者排除现场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对爆炸、放射等专业 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5)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6)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进入现场后,尽可能利用湿毛巾、口罩等防护性用具,保护自身安全。 (2)在相关专业人员未到现场时,根据有毒气体泄漏的现场情况,确定警戒或者疏散范围;对于 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派专业人士现场处置,切忌盲目行动。
(3)在没有专业防毒用具和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冒然进入中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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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通知燃气公司处理,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如 发现有人中毒的,及时通知医院或者送医院抢救。
(5)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有毒气体的上风口。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6 条第 5 项)(
依据二: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 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
依据三:
对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1)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2)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爆炸、放射等 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4)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5)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第 61 条)(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债务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迅速隔离双方当事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 (2)了解纠纷起因,弄清纠纷情况。 (3)现场进行劝解,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
(4)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告知其应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5)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非法拘禁、损害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适 时依法处理。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纠纷。 (3)对因赌博、嫖娼、贩毒、放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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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 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依据三: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 工作规范》第 56 条)
2.邻里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采取措施制止过激言行,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 (2)及时展开调查,了解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 (3)积极进行劝解,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和解。
(4)对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调解 协议书》或《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5)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 罚,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事项和赔偿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
(6)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告知其通过诉讼或其他法 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7)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因邻里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情节 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纠纷;必 要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当地德高望重的人、与双方当事人熟悉的有关人 员到场协助处理。
(3)及时掌握邻里纠纷处置后的情况,防止再次发生纠纷。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解决纠 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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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依据三: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 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156 条)(
3.家庭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 (1)了解家庭纠纷的原因。
(2)必要时可以通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妇联、纠纷当事人的长辈或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到场参 与处置。
(3)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形式及时进行劝解,促使双方当事人相 互谅解。
(4)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家庭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民警不易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解决纠 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依据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5 条)( 4.劳资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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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及时疏散现场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3)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弄清纠纷起因及经过。 (4)依法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
(5)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其向工会、信访、劳动、建设等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
(6)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劳资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劳资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 报告 110 指挥中心通知劳资纠纷主管行政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3)处置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时,要注意进行现场控制,不能控制时要及时报告,防止形成群体 性事件。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 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 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 报警服务台 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 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第 31 条)(
5.消费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2)通过听取陈述、现场访问等形式了解消费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促成双方自行和解。 (3)告诫双方在和解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行为。
(4)对双方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其向工商、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5)对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进行调 解。
(6)对双方不愿意调解的,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对违法行为及时做 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和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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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消费纠纷引发的违法犯 罪行为。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消费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或 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消费纠纷主管行政部门(工商、质监等)或消费者协会 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3)在处置消费纠纷时发现涉嫌制造、贩卖假酒假烟、盗版光盘、书籍等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
(4)对婚托、茶托、酒托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5)在经营场所内丢失物品,涉嫌盗窃、诈骗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 经营场所负有责任的,可告知事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依据三: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 245 条)(
依据四: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 46 条)
6.单位内部管理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2)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原因。 (3)进行现场劝解,促成纠纷当事人和解。
(4)对劝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纠纷主管行政部门请求解决。
(5)告诫双方不得实施伤害他人身体、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扰乱单位秩序等违法 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过激行为。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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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单位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民警不宜介入单位内部管理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或民事途径解决; 必要时,报告 110 指挥中心通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纠纷主管行政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积极敦促单位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7.医患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采取有效措施,疏散现场围观群众,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医院秩序。 (2)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了解纠纷起因,过程等情况。 (3)及时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4)对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对构成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分别按 照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办案程序办理。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医患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矛盾激化。
(2)对大吼大闹者进行劝阻、教育,陈述利害关系;对破坏医疗设施、追打医疗人员的行为及时 予以制止;对停尸闹丧的,责令其撤离。
(3)处置医疗纠纷时,要理解患者本人及亲属的心情,积极引导。 (4)对职业医闹分子要注意收集证据,果断处理。
(5)必要时通过上级部门或指挥室请求支援,对于情况重大的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向当地党政主 要领导汇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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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 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1 条第 1 款第 1 项)(
依据三: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9 条)
8.过激讨薪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请求上级指令或支援。
(2)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劳动部门、用工单位、医疗救护等相关人员到场,形成处置合力,必要 时通知其家属和亲朋好友到场劝解。
(3)依据现场情况,灵活采取劝解、阻止、解救、强行带离现场等措施,制止过激行为, 确保讨 薪人员安全。
(4)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向劳动等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过激讨薪行为往往围观人群较多,现场秩序混乱,注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2)处置结束后必须对过激讨薪者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必要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 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 1、2、3、4 项)(
9.物业纠纷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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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1)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请求上级指令或支援。 (2)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失控。
(3)因物业承诺事项未落实、物业管理费用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公安民警可以帮 助协调解决,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双方到物业主管部门解决纠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以车辆堵塞通道的方式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公安民警可对车主进行劝解;不听劝解 的,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对车辆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予以处理。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物业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物业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必要 时,报告 110 指挥中心通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的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予以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依据三:
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1 条第 1 款
依据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
依据五: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 89 条第 1 款)
10.婚姻纠纷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当事人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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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相关情况,做好记录。 (3)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劝解、疏导。
(4)劝解无效的,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5)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婚姻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民警不宜介入婚姻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邀请基 层政府、社区委员会、当事人亲朋好友或邻居参与到纠纷处置中来。
(3)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注意尽量减少因婚姻纠纷对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第 1 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发言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
依据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 31( 条第 6 项)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1.城市丧葬噪声扰民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及时出警。
(2)对办理丧葬的活动方进行耐心劝说,督促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 (3)劝说、制止无效的,可以当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其改正。
(4)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音响设备进行拍照,制作现 场笔录,必要时请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
(5)待丧葬活动结束后,对制造噪声的行为人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其音响设备按照违反治安管 理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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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考虑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伤情绪,对办理丧葬活动方以劝说为主。 (2)处罚对象不要直接针对死者家属,重点针对制造噪声的丧葬服务公司和个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 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45( 条)
依据二: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 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出于法》第 58 条)(
依据三: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失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 8 条)
2.文化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处置 【操作规程】
(1)了解情况,区分噪声的类别,明确管辖行政部门。 (2)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劝说经营者采取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噪声。 (3)对于不听劝止的,当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改正。
(4)警告后不改正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音响设备拍照或者扣押,制作 现场笔录,必要时请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
(5)对制造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制造噪声的音响设备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规 定依法予以收缴。
(6)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其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 理;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制造的边界噪声,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产生的边界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2)在城市市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由公 安机关管辖。
(3)对路边喝酒猜拳产生噪声的合法摊点,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府反映; 对非法 摊点,可以要求城管部门、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4)对晨练噪声,在广场跳舞产生的噪声,要合理引导,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激化矛盾。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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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 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42 条)
依据二:
新建营业新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 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43 条)
依据三: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 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节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 44 条)
依据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0 条第 1 款)
依据五: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8 条)(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1.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根据报警情况,安排足够警力,携带武器,警械出警。
(2)到达现场后,迅速判明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数、所持器械,发现警力不足或情况危急时,立即 请求支援。
(3)表明公安民警身份,警告聚众斗殴双方立即停止斗殴行为。
(4)拒绝停止聚众斗殴的,采用必要手段制止斗殴行为,隔离斗殴双方,控制现场局面。 (5)收缴聚众斗殴器械,抓捕斗殴人员。 (6)救助现场伤员。
(7)现场进行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在制止聚众斗殴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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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条件的,可以现场录音、录像。 (3)通过控制各医疗机构,查明受伤人员的身份。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 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110 接处警工( 作规则》第 16 条)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民警再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1)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 5 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2)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3)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4)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 55 条)( 2.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置 【操作规程】 (1)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2)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3)根据现场警情,选取徒手或使用警械、武器等方式处置。
(4)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前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使用警械或 者武器的同时发出指令。
(5)现场警力难以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向 110 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派 警力予以支援。
(6)对抓获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7)在安全检查后,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规定的其他措施。
(8)对于采取处置措施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受伤的,应当使伤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 护,公安民警所在单位应当派出必要的警力对伤者进行监管。
(9)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武器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 公安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报告。
(10)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在处置现场的,不需要再表明身份,但因光线较暗无法辨认的,应当同 时用语言表明身份;已着制式警服但需要隐蔽的,用语言表明身份;着便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件,并在处置前出示警察证件,同时用语言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需要进行秘密抓捕或情况紧急的,可 在处置同时表明身份。
(2)公安民警在处置现场应当随时注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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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阻碍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担任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4)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无 关的行为,行为人均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5 条)( 依据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5)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 依据三: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 277 条)(
依据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
(1)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履行职责的;
(2)袭击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7 条第 1 款第 5、6 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以暴力方法抗 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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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9 条第 1 款第 10 项)
3.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处置 【操作规程】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或者情况紧急来不及表明身份的除外。 (2)命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要求的姿势和动作接受检查,告知拒不服从指 令的后果以及将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对拒绝服从命令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选用强光手电、抓捕网、催泪喷射器、警 棍等警械将其制服。
(4)对拒绝服从命令,且正在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警告无效,可使 用武器将其制服。
(5)对被制服的未死亡犯罪嫌疑人可使用手铐等警械进行约束。 (6)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7)对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采取止血措施,通知 120 急救中心,并保护现场,报告所 属公安机关。
(8)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防止证据灭失。 【注意事项】
(1)处置措施应当与警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用较轻的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避 免使用较重的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合理运用查缉战术,依法正确使用强光手电筒、抓捕网、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及武器, 制服犯 罪嫌疑人,确保自身安全。
(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 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2 条)
依据二: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台历》第 7 条第 1 款第 1.7 项)
依据三: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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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 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8 条第 1 款第 1.2 项)
依据四: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2)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3)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 警械和武装条例》第 9 条第 1 款第 6.13.14 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 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 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条例》第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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