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进行科学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面积指标等。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不宜太小,从办学效益和有效管理最佳结合点考虑,3000人~5000人比较合适。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模及投资效益的角度分析,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不宜过多。本标准未规定班级数和班额数,是因为各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班额数标准,故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了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需占用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所以本标准确定了折算规模。各校在计算折算规模时应结合近几年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平均量和未来需求确定。非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占用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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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校址选择、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 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学校选址取决于地质、地貌、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自然条件的影响。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尘埃的污染。校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应避开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陷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段以及悬崖边、崖底、风口、行洪沟口等不安全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应避开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中等职业学校的位置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并应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
第二节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中等职业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基础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达到当地的日照标准。基础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便于联系。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非产权的教师公寓作为过渡住宿用房除外。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既要美观又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
升旗是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杆、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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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
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其他用地应根据办学需要和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设投资能力另行申报配置。
二、农业类学校的实习用地根据需要另行申报,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宜小于0.55,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建筑容积率宜小于0.8,计算公式为: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汇总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九条 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用地指标中除实训实习基地用地面积指标有差异外,其他四项用地面积指标均相同。
二、为便于测算和运用,本标准分别按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规模确定各项用地面积指标。
三、综合类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设用地用地面积指标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四 、学校实际办学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五、学校实际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第二十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学生第三年一般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在校生人数一般占办学规模的70%~80%,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可以相应减少。指标中的用地面积是按75%折减后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的。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实训实习基地是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条件,也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实习设施短缺落后将严重制约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将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单列,一是突出实训实习基地的重要性,二是表明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不同于普通高中的特殊性,三是强调实训实习基地应作为单独的功能区。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用地。300m环形跑道(四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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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积约8000m2,300m环形跑道(六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9000m2,4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17000m2,每个篮(排)球场占地面积约510m2。
第二十三条 集中绿化用地。校园的绿化率应达到30%。建筑物周边和道路旁的绿化用地不小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0%。集中绿化用地按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控制,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按5m2确定。校园绿化要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相映衬。
第二十四条 地面停车场用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职工拥有自备车的数量逐步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应设置必要的地面停车场地。参照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比按1:20计算,按35%的教师数配备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各校应结合民防工程或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停车库,以解决地面停车场面积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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