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问题问答汇总 下载本文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5、我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具体原因如下: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 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6、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 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8、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5%,那么,结算价款应= 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部分

1、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和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插筋,等到构造柱施工时,构造柱的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的时候,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预留钢筋,中间的柱筋分开来,按三个简图计算啊?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答: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的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2、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和屋檐口高差达11米 ,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1.2米,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1.2米,应当按檐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3、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但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我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2006)133号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4、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那些部分。挑阳台和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根据GB/T50353-2005,首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这里需要说明围护结构的概念,规范中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所以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的。只能按照阳台的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规范中阳台的计算规则说明如下:“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所以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按一半计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

5、新规范中规定:阳台不论封闭不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但是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的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怎么记取面积?

答: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是从使用功能上来考虑的。规范中对阳台的解释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的,所以如果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厨房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按厨房的计算规则计算。 6、在河南郑州大石桥西一个小区,12层小高层,地下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3米,四周及顶板均为砼结构,架空层的底即为满堂基础。但是此架空层没有入口.现在有分歧:

意见1:此架空层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此架空层属于基础的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答: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使用功能及结构考虑,由于其设计四周及顶均为砼结构,如果其能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则应该计算全面积。

7、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一般情况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 在哪里能查到相关依据?

答: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所以不矛盾的。

一、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