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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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些原因既可能是被保风险,也可能是不保风险因此,损害事实与被保风险间并不一定有近因存在,这是由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在保险损害赔偿中,既要确定损害结果与原因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又要在众多的原因结果关系中找出损害结果与原因间的近因在这些众多原因中确定近因与远因,就必须要运用简化和孤立原则首先必须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是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这个原因就是近因,结果就是损害事实经典作家确立的考察因果关系的简化和孤立原则,对于我们确定引起损害事实的近因具有重要意义3、原因等级原则由于客观事物间联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考察因果关系时,要慎重分析,区别各个侵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也就是区分原因的等级尤其在处理复杂的多因一果案件时,一定要按照原因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级的区分,从而找出近因虽然对原因力的大小不能作量化分析,但是可以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去分析判断,在数个原因力中找出引起损害发生最有力的原因要区分原因和条件,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近因和远因,从而为准确地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提供坚实的基础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根据近因原则确定近因,对海上保险来说具有普遍意义在诸种致损原因中,必须选择发生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因素作为近因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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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到具体案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On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Abstract: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isthefundamentalinthephaseoflodgingaclaimofinsuranceandclaimingsettingofinsurance.Proximatecauseoughttobethecausethatisapproximatetotheeffectandexertsadecidinganddominatefunctionindependently.Ourstate-runlawshaven

tthestatementof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whichcan’tbutbeagreatdefect.The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adoptedbymaritimelawofinsuranceofmostcountriesdefinitely,asabasicprinciple.Sonomatterfromperfectingourmarineinsurancelegislationorpracticingwithinternationalshippingandinsurance,weshouldconfirmtheprincipleo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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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ximatecauseinlegislating.Keywords:maritimelawofinsurance;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practice一、近因原则概述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①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在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比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

“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Act,andunlessthepolicyotherwiseprovides,theinsurerisliableforanyloss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but,subjectasaforesaid,heisnotliableforanylosswhichisnot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而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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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早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案,英国上议院在对该案的判决中确定了近因的新标准该案中,船舶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但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勒阿费尔,后停靠在码头旁当刮大风时,风使该船与码头相碰,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关闭了码头,并命其停靠在防坡堤外围该船在那里停靠了2天,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起浮,在该船沉没之前,其所有人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上议院一致主张,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novusactusinterveniens)”,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议院大法官Shaw在作关于近因理论的解释时说:“何谓‘接近’?在处理近因问题上,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作者:司玉琢李兆良3、原因等级原则4.新原因的介入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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