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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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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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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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根据常识,权利的转让必须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自己所没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两个条件则是指,第一,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负有责任;第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只有满足了上述前提和条件,保险人才能取得和行使代位求偿权美国内战期间,一批6500包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规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出于军事目的熄灭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传递方位出现问题,结果船舶触礁,断成了两截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如果没有军事干预的话,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分析:1.本案的近因是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海上保险实践中,适用近因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p139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的实际应用由于海上保险的技术性与国际性,源于英美法的近因原则被吸收到我国的保险理论中来也应该是必然的事但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旷日持久,标准各异这无疑影响我国海上保险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立法目前,在我国海上保险领域,近因原则在确定海损原因时只作为一种参考,国内保险立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却是值得深入研究与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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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的问题一、近因原则的意义理解近因原则的意义必先理解什么是近因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a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对近因的解释,近因就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的作用最直接有力的原因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二、近因认定原则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近因客观原则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事实关系,即外界事实相互间的关系换言之,即指行为的外部侧面与外界的变动间的关系,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如何,即与行为出于过失或故意并无关系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认识,系行为与行为人的内部的意思关系,属于责任论范畴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关系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则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没有不引起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这是由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确定被保风险与损害事物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切不可以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存在2、简化和孤立原则引起损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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