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
30.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
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31. 第二十八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
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32.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系统》、分
季度和年度向省数字办反馈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
33.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34. 第三十一条(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35. 36. 37.
第三十二条(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
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
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
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8. 第三十五条 系统集成商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建设,不得私
自制定或采用其他标准,制造技术壁垒,阻碍项目拓展应用;咨询机构应客观中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不得超目录、超框架编制可研报告;监理、测试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验收管理
39. 第三十六条 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省数字办负责组
织数字福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40.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
运行三个月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4)。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数字办申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41. 第三十八条 省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
织专家组对数字福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由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42. 第三十九条 省数字办依据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
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地产品采用情况、运行管理机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
43.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
44.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
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45.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
第六章 运行维护
46.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
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7.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
迁移、项目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
项目运行机制。
48. 第四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
深度融合,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避免绕开应用系统办理业务;遵循《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
49.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运维资金,数字福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50. 第四十六条 省数字办将依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
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第七章 监 督
51. 第四十七条 省数字办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
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53.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
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54. 第五十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应用相关规定的集成商、咨询公司、
测试和监理等服务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通报相关单位。对不执行标准,制造技术壁垒的集成商,省数字办将对其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禁止其参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咨询机构所设计的项目申报总投资超出评审后总投资30%的,省数字办将对该机构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设计咨询机构设计的其他项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55.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
挪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
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省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57. 第五十三条 各设区市数字办可参照本办法实行项目管理。 58. 第五十四条 59.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0. 第五十六条 61. 第五十七条 62. 第五十八条 63. 第五十九条 64. 第六十条
附件1:项目审批材料提交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函(含资金筹措意见) 一式两份 (二)项目建议书 一式两份 二、项目可研暨初设审批阶段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报送项目可研暨初设的函(报省发改委,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意义、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申请资金及来源、申请招标方式,涉及地方配套投资和自筹部分的还须在函中作配套资金承诺)
一式两份
(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