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仓库员工,信浓公司会计,信浓公司员工等11人分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行政处罚:
由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业公司等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由广州市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信龙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清算注销;由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对信浓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责6人:
广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副处长(时任市调处办工作人员)、广州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前任副大队、消防民警、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所长、消防民警等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越秀区光塔街道前任办事处主任,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办主要领导,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建业大厦征收房产出租税,存在属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
- 25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负责安全生产(含消防)工作的武装部部长,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分管领导,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道现任办事处主任,任职期间,光塔街道办事处对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主要领导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通报批评。
2名前任光塔街街道办事处分管城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副主任,任期内,明知建业大厦的出租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仍同意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建业大厦管理方申报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履职不当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批评教育。
越秀区分管消防工作的前任副区长,作为消防分管责任人,针对建业大厦小业主的投诉问题,没有继续过问和跟进了解建业大厦的整治情况,对该大厦重新进行违法出租经营并长期存在消防隐患未部署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6 -
越秀区现任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作为越秀区消防工作分管责任人,针对建业大厦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仅要求交防大队加强监管,未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也未亲自到现场检查,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责成越秀区人民政府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追责11人:
越秀区公安分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出租的违法行为,未督促交防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对交防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未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交防大队大队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建业大厦2011年查处后重新进行违法出租经营的行为,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现任交防大队大队长,未安排大队及时采取措施查处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副大队
- 27 -
长,未督促大队片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光塔派出所所长,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未能严格落实建业大厦消防安全责任,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民警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现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也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将建业大厦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书面报分局交防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