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 下载本文

车辆拥堵,其上级主管单位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山西省晋城市和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2)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企业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经营等问题。

(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下级单位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4)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存在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3.其他方面责任:

(1)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销售单位)、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追尾车辆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属于不合格产品。

(2)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肇事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委托检验报告。

(3)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达标的被追尾车辆出具了“允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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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度检验报告。

(四)事故的性质。

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被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66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25人): (1)刑事追责14人:

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车队队长及安检组负责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货运科科长、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等14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11人: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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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对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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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站长,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分管指挥岗的副站长,未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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