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1992]价费字第47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9.18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以价费字第479号文发布)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 2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
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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