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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讨论后,从人民法院调阅了有关材料,认为反映情况属实,于是人大常委作出决定,指令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再审。对市人大的这一作法,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体现,是对个案的监督,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干涉,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 【问题】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阅读案例2】

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2010年7月,时任来庆市江海区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被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某在任江海区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9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麻袋凭单11张,总金额近15万。几人将10万元分5次私分,刘某某从中谋取2.5万元。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江海区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某有罪,没有道理。于是帮助刘某某向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刘的家人再次上诉。在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某的签字;二、刘某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 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刘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问题】什么是疑罪从无?本案两级法院的处理哪一个正确? 【讨论案例3】

王某盗窃案

2011年,某区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供认这是初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后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员李某、尼某在审查中了解到,王某年龄只有16岁,家境贫困,与妈妈一同生活,盗窃的目的是为妈妈治病且王某对盗窃行为非常后悔,主观恶性不大。由此,李某、尼某认为,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如果提交法院审判,可能会被定罪,这对他本人的成长和他的家庭的生活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李某、尼某决定对王某采取如下处理措施:第一,认定王某有罪,以示惩罚。第二,根据王某的悔罪表现和其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对王某提起公诉。 【问题】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你认为某区检察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辩护原则 【阅读案例】

仲某盗窃案

仲某2010年到广东打工,由于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找工作很不容易。仲某在珠三角多个地方转了三个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带的钱也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仲某结识了另外两个找不到工作的老乡,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窃。一日,三人到一居民小区转悠,看到一家阳台没有完全闭合,决定由另外两人在外放风和接应,仲某进去盗窃,结果被居委会的张大妈发现并大喊捉贼。仲某被当场抓获。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仲某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知仲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仲某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要求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回答说,负责起诉本案的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讨论案例】

陈某故意伤害案

2011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钟,陈某正在家中看电视,其弟陈某某(15岁)跑回家,说在回来的路上被一醉酒的男子打了一拳。陈某看到弟弟的鼻子被打出了血,大怒,与其弟冲到街上寻找刚才撒野的人。在离家不远处找到了魏某(16岁),陈某上前抓住魏某就是一耳光,魏某在地上找到一砖头砸在陈某的左臂,陈某也从地上拾起砖头朝魏某的头上猛击,魏某当即被打的血流满面,昏死过去。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11年7月3日,魏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治伤所用的费用。在诉讼中,被告人陈某提起反诉,提出法医所作的轻伤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也被魏某打伤。法院审查后认为,反诉成立。经过审判,法院分别对陈某和魏某判处了刑罚。魏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一审时自己没有辩护人。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魏某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阅读案例】

李某被杀案

2010年7月8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李某。被强奸后用刀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从死者的指甲逢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她要出去看电影。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某从电影院出来。还有证人证明10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林某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林某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经血型化验,林某的血型为A型。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某予以拘留。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林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友后,怕女友告发而杀人灭口。侦察人员对林某某予以逮捕并移交起诉。正在这时,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交待了7月7日晚在公园不远处的树林中强奸一女青年的作案事实。邓某交代说,当晚10点半李某与林某某在树林不远处分手各自回家,邓某尾随李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劫持到树林中,企图强行奸污。但李某奋力反抗,但终被邓某卡住脖子,昏死过去。邓某强奸后,抢走李的手提包逃走。李某因窒息而死亡。根据邓某的交待,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血型化验证实,邓某的血型也是A型。当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林某某时,林某某说,他听到女朋友遇害的消息,非常痛苦,很后悔当晚没有送女朋友回家。当听侦察人员说自己的血型与死者身上所提取的血迹血型相同时,也就不想辩解了,想随女朋友一道去算了。至此,真相大白。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 【讨论案例】

顾某某被杀案

2011年6月5日晚上,某市效区个体户顾某某在家中被杀。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经调查研究,发现了几种杀人可能性:一、顾某某作风不好,这几年做生意发财后,与多个女性有不当男女关系,有情杀的可能性。二、顾某某家中被窃5000多元,有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三、顾某某近几年生意不错,但顾某某作生意十分霸道,同行很多人对其极其不满,竞争对手有杀人的可能性。侦查员江某、李某认为,办案就要讲求高效,要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由此,江某、李某经过摸底以后,对有作案可能的十几个有作案可能的人分别予以传唤或拘传,对每个有作案嫌疑的人都采取轮番讯问的方法,有时对一个嫌疑人的讯问要持续一天一夜,直到确认可以排除为止。经过一番苦战,终于查明了事实真相。确认是张某该晚入室盗窃,被顾某某发现并与之搏斗时将顾某某杀死。 【问题】 结合本案谈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阅读案例】

邓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 【讨论案例】

董某杀人案

2010年10月5日下午,某县建筑公司职工李某从朋友邓某家附近经过,临时决定到邓某家会会老朋友。到邓某家门口,李某发现门是虚掩着的。李某敲了敲了门,没有人应声,李某推门进去,大吃一惊,发现邓某躲在地板上,身上到处是血。李某试了试,发现邓某已停上了呼吸。李某急忙赶到检察院报案。检察院接待人员告诉李某,这类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让李某到公安局去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到场,经过勘验,初步认定是抢劫杀人案。正当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时,邓某同单位工人董某到法院自首,坦白了抢劫杀人的经过。县人民法院接受董某的投案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局处理。

【问题】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本案中各机关的行为是否适当?

三、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阅读案例】

肖某盗窃、脱逃案

肖某,男,23岁。某年6月15日晚,潜入一居民家盗窃,共得现金3000元。肖某搜遍全屋,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的气上心头,在墙上写了几句打油诗:“今夜光顾,所获不多,充分准备,来日方长”。然后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公私财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不追究肖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

【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 【讨论案例】

莫某故意伤害案

某年5月9日晚上,吕某与朋友在好实惠酒家吃饭。期间,吕某起身去卫生间方便,在经过莫某所坐的饭桌上,不小心碰到莫某的手臂,致使莫某的酒洒在身上,二人发生争吵并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混战中,莫某操起一个盘子朝吕某脸上砸去,刚好碰在吕某的右眼上,鲜血直流,后吕某的右眼球被摘除。某市公安局认为吕某在这起事故中也有责任,吕某先动手打莫某是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某市公安局决定 对莫某劳教2年,同时要求莫某赔偿吕某5000元。王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查处的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局以吕某也负有责任为由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予以立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问题】 结合本案,如何理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