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债权法课程练习题

B.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C.行使范围受债权人债权数额的限制 D.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

E.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6.债的履行中,如果债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履行地点,即(BCD )。BCE

A.给付货币的,在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 B.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D.其他标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7.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BCD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E.乙行使权利的费用由乙自己负担 8.债权的效力包括(AE )。ABC A.请求力 B.保持力 C.强制执行力 D.支配力 E.处分力

9.下列哪些分类属于债的效力的分类?(ABC ) A.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B.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C.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D.请求效力与支配效力 E.保持效力与执行效力

10.债的履行不能的类型主要有:(ABCDE )。 A.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B.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C.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 D.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 E.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11.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ABC A.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B.给付须可能

C.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D.债务人故意不履行 E.标的已不存在

12.受领迟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ABCDE )。 A.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B.债务已届履行期

C.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D.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E.债权人有过错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履行的原则。 2.简述代位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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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撤销权的特征。

4.简述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四)论述题

1.试述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2.试述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3.试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4.试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

问:(1)法院是否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2.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无法赶在节日期间销售而损失2万元。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某银行拒绝而引起纠纷。 问:(1)某银行的履行是否适当?

(2)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D 4.C 5.B 6.D 7.D 8.D 9.B 10.D 11.B

(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BCD 3.ABCD 4.ABCD 5.BCDE 6.BCE 7.BCD 8.ABC 9.ABC

10.ABCDE 11.ABC 12.ABC73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履行原则。 答:债的履行原则包括: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改变。这是债的效力的要求,其核心在于强调债的履行标的的特定性。

(2)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维护对方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一 2.简述代位权的特征。

答: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而且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尽管客观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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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3.简述撤销权的特征。

答: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与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样,撤销权也是债的效力扩张的体现,其宗旨在于强化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以最终实现民法的诚实信用之理念。 4.简述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答:若撤销权经法院认定成立,则撤销权的行使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各当事人均受其约束:

(1)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因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如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

(2)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如第三人向债权人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则债权人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切费用,系管理事务的费用,行使撤销权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但依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四)论述题

1.试述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答:债务不履行又称债务违反,是指债务人未依债务的内容履行给付的行为。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

(1)给付不能。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下:①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第二,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②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给付拒绝,亦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如下: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给付迟延。给付迟延,又称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接受强制履行。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第四,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不完全给付。不完全给付,亦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迟延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二,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试述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答: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给付不能的原因多种,表现类型有: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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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等。

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如为一部不能,债务人免除该不能部分的履行义务;如为一时不能,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务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并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仅可请求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只能请求继续履行。但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拒绝该部分的履行,而请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第三,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②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免除履行义务。一时不能时,债务人于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3.试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答: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得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或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即债权人只要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 4.试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答: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要要件。

(1)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所谓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上述减少财产的行为后,将减弱其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以至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③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④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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