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程练习题
债务抵销,则系主动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如果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的种类不同,而允许双方抵销的话,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与债的目的相悖。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同种类的债也可抵销。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有些债务,根据其性质,不能抵销,双方必须互相清偿,如互相抵销,则违反债务成立的本旨。此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也不得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4.试述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对尚未抵销的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得为抵销时,指抵销权生效之时,亦即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的。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债务未届清偿期而主张抵销的,应认为其已放弃期限利益,在此期限下,以抛弃期限利益之时为准,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5.试述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
答:提存的客体。提存的客体,即提存的标的,原则上应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以及提存费用过多的,提存人可申请法院拍卖而提存其价金。该标的物有市价的,法院也可允许提存人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在我国,提存的方法如下:(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与提存;(3)制作提存公证书;(4)通知提存受领人。 6.试述提存的效力。
答:提存成立后,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此消灭。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发生转移,由债权人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物的收益也由债权人享有。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取回提存物:①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而取回提存物;②债权人以书面方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受领权的,提存人可取回提存物。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若提存物因提存机关的过错而毁损的,提存机关应负赔偿责任。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对不宜保存的提存物品,提存人可以拍卖而提存其价款,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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