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公共部门收入。
税收的强制性:国家的征税活动以法律法令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税收的无偿性: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归国家自主支配,国家没有义务将税款等额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税收的固定性:征税根据预定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化。
7.1.2
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
负税人: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征税的标的物。
税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
税基、课税基础:计税依据和课税范围。
税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
比例税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制度。
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的税率制度。
累进税率: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制度。
边际税率:在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水平上,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化导致的所纳税额的变化与征税对象数量变化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总量之比。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计税依据的比例。
纳税环节:纳税的节点。
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减税免税: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免税: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免征额: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违章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7.1.3
商品税类:对货物流转额和劳务营业额所征收的税收。
所得税类: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税收。
财产税类:以属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收。
行为税类: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
中国现行税制: Turnover taxes (4) 增值税VAT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 营业税business tax 关税tariff Income tax (2): 个人所得税PIT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Resource-correlated taxes (4) 资源税resources tax 城镇土地使用税urban land use tax 土地增值税land appreciation tax 耕地占用税farmland use tax Property tax (4) 房产税house property tax 契税contract tax 车辆购置税 vehicle purchase tax 车船税vehicle and vessel tax Specific behaviors tax (3) 印花税stamp tax 船舶吨税 tonnage tax 城市维护建设税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烟叶税 tobacco leaf tax Agricultural tax (1) 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
间接税:纳税人容易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管理并支配其收入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
中央地方税: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实物税:国家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税。
货币税: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各种税。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及其计税依据的价格或金额为标准,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收。
从量税:依据课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积、面积等,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
价内税:税金包括在价格之内的税收。
价外税: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税收。
7.1.4
税制结构:一国税制中税种的组合状况。
所得税的累进性:所得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可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7.2
税收原则:制定和评价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的标准。
收入效应:在相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因个人收入发生变化而对福利水平产生的影响。
总额税:只带来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的税收。
替代效应:在个人收入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因相对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对个人福利水平的影响。
中性税收:税收应尽可能不对经济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使超额负担尽可能地小。
遵从成本:纳税人或第三方履行纳税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征管成本、征税成本:税务当局开展征税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利益课税原则:课税依纳税人受益的多少而定,受益多的多纳税,受益少的少纳税。
量能原则、能力原则:以支付能力作为征税依据,能力强的多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
横向公平: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同样的税。
纵向公平: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一样的税,能力强的多交,能力弱的少交。 7.3 7.3.1
税收负担:整个社会或单个纳税人承受的税款。
7.3.2
税负转嫁: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收,通过购入或卖出商品价格的变动,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
税收资本化:应税物品在交易时,买方将物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按一定的贴现率折算为现值,从所购物品价格中作一次性扣除。 7.4 7.4.1
拉姆齐法则:如果商品课税是最优的,那么税额的少量增加将会导致全部商品的需求量等比例下降。
弹性反比法则、逆弹性定理:要使税收的无谓损失最小化,商品的税率必须与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
科利特—黑格法则:要求对与闲暇互补的商品适用高税率。
7.4.2
埃奇沃思模型:实行累进程度很高的税率结构。
二、图示模型
税收的超额负担 P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