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选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或森工企业分流人员。

非劳动关系的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选聘,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季节性护林员按实际聘用时间签订。

经选聘确定的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应及时签订护林员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季节性护林员根据需要确定聘用时间)。

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或非天保区国有天然商品林,林班或小班号、主要树种、地类,管护职责、期限、效果、管护报酬、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违约责任等。

从年月日起,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需附护林员管护(或林管员督促检查)责任区示意图。

第十七条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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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

(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立方M,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六)生态护林员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

(七)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八)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章 待遇和权利

第十八条 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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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站上班,考核合格,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林管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按照管护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支付劳务报酬。

当非劳动关系护林员人数多,管护劳务报酬达不到生态护林员报酬标准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可采取整合管护区域,建好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管好森林火险期等措施,结合生态护林员的实施,调整现有非劳动关系护林员结构,重新规划护林员布局,以提高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并拟定护林员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如需辞退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做好相关动员和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一般按元季度(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支付管护承包费,另元作为管护绩效考核,年底经考核合格发放,全年共计元。

生态护林员转为林管员后,其工资除了每年万元的管护承包费外,由森林管护费补足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报酬(或管护承包费)不发放现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发给林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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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护林员,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发放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被聘用单位无故辞退或解聘的,在被告知辞退、解聘后的天内有权向聘用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申辩、申述,也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考核方式。生态护林员由村委会进行考核,交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天保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按季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考核内容。每月到管护责任区巡护的天数;责任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否最先发现或有无漏报;各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是否被发现;有无巡山记录;每月发送管护区域照片和信息情况;县、乡林业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林管员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经考核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发放报酬;经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或扣减报酬、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减发工资处理(扣减后月平均工资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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