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护林员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和森林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林业部门采取劳动合同制聘用和采取非劳动关系聘请的林管员与护林员,包括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生态护林员、其他护林员。
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是指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或林管员)。
生态护林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聘请的非劳动关系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护林员。
其他护林员指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定期巡山护林。对发现的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偷砍盗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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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林业宣传碑牌等情况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和乡委会及有关领导,并拍照和录像,作好巡山记录。
第四条 护林员应完成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等。
第五条 林管员检查监督范围原则上不跨乡镇,主要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和各村、组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完成县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的天保护林员,按照法定工作日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到乡镇林业站上班。
护林员森林火险期巡山护林的天数每月不得少于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管护范围和面积
第七条 天保护林员的管护对象以地方公益林、国有林或天然商品林为主;生态护林员管护对象以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生态林为主;其他护林员以项目区森林资源为主。
在划分护林员管护范围(责任区,下同)时,原则上不能突破村界,护林员可以跨村管护。护林员跨村管护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且护林员本人愿意,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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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按照行政界线或护林员居住地或小班线或地类或林种和相对集中连片、不交叉、不重叠等条件,将护林员管护范围落实到图班(包含多个小班),管护责任区可以是一个图班,也可是多个图班(该图只对管护范围和位置进行示意,不计算面积)。
第九条 护林员之间的管护范围和面积不能重叠,单个乡镇或单个村的护林员管护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乡镇或村的森林资源面积。
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为~亩,原则上以其居住地就近管护,一般不跨村。若本村森林面积少于亩,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安排,且生态护林员本人愿意,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若乡镇或村的管护面积不大,护林员人数多时,应优先安排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需要。
第十条 护林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原则上与管护的面积和职责挂钩,其中,劳动合同制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每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承包补助费)与管护面积原则要求基本公平合理。
护林员具体管护范围、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林管员根据其职责,管护检查监督范围为全乡镇或部分村的森林面积。具体监督检查范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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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确定。
第四章 聘用与辞退
第十二条 护林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二)年龄:劳动合同制的年龄:男~周岁,女~周岁;非劳动关系护林员的年龄:男~周岁,女~周岁;
(三)能胜任野外森林巡护工作; (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符合《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林管员除了具备护林员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应满足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林业专业毕业生,热爱和熟悉林业工作,会电脑操作,工作踏实有激情。
第十四条 护林员人数应根据森林资源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与指标进行确定,不能按村或森林面积平均分配。
森林火险期和非森林火险期的护林员人数应有所区别。 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工作做得好和各种管护制度措施落实到位的地方,非火险期可不设天保护林员。
第十五条 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的选聘。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管员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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