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案件办理通知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并带原件核对 11、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如小区配套学校无偿移交教育系统等项目情况需提交并带原件核对(应采用我市统一规范文本,且合同或协议的建筑面积应与实际报建面积保持一致) 5.3.8办1、立案申请表。 11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 理2、申请函。 《建设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工程规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划许可《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证》 4、授权委托书(原件,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二、主要材料: 1、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2份;图纸深度要求详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2、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原件,2份;图纸深度要求详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3、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4、关于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有效的《电子报批审核办结通知书》和《放线测量办结通知书》(原件)。 5、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原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6、规划部门历史批复文件(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7、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的: (1)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2)规划模型或效果图(原件)。 (3)其他材料(复印件)。 8、批前公示材料(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 (1)批前公示的电子文件[CAD文件(后缀名为DWG),CAD文件如使用天正或理正等专业软件编辑,须转为Auto CAD2008及以下版本(Auto CAD2004除外)可以正常打开的图形电子文件;②需清晰表示该工程的总平面及其他需公示的相关内容,属于加建电梯工程的,应提供加建电梯的平、立、剖面图和总平面图]。 (2)批前公示情况报告(原件,说明公示主要情况,当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 (3)现场批前公示公证书[原件,①当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②由公证部门出具,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现场规划公示公证的函》(穗规[2009]792号)]。 三、属于以下情形,请提供相应材料的复印件(标明要原件的除外): 1、属于新征用地上建筑工程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其他规划审批文件(含附图、附件)。 (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含附图)。 (3)单体工程的配套综合管线图和小区内部道路图(原件2份;图纸深度要求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4)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回执。 2、用地规模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 (1)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①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②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且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包含管线综合规划的,应当提交地块管线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2)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原件3份;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主要包括总平面规划、绿地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竖向规划、无障碍设计以及规划说明等。图纸深度要求详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②用地规模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图,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水务部门出具的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图纸原件3份;包含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图纸深度要求详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包括说明书和图纸)。 3、属于住宅类项目的: (1)《土地出让合同》。 (2)《住宅结构比例统计数据表》(原件)。 4、加建、扩建、改建工程: (1)权属证明文件(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其中加建电梯间工程,应提供同意加建业主的权属证明文件)。 (2)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原件)。 (4)属于建筑物经规划验收投入使用后的加建、改建、扩建或自有用地再利用的建筑工程(不含加建电梯间工程),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5)属于建筑物经规划验收投入使用后的加建、改建、扩建且尚未办理产权的(不含加建电梯间工程),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以及调整前后对比图。 (6)属于加建电梯间工程,应当提交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