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手册2013 - 图文 下载本文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会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的资助、捐赠等,应当在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内使用,或者按照与资助人、捐赠人的约定合法使用。

第三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可以对符合志愿服务组织完成的公益事业项目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并给予适当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完成政府委托实施的公益事业项目后,应当将项目的开支及绩效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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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第六章 社会支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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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造成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八条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第四十九条 对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等进行非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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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人才库系统包括志愿者个人申报录入、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务管理统计、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和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培训与交流)六个系统。

一、志愿者个人申报录入系统

志愿服务人才库网址:http://ZY.dbw.cn/(也可直接登陆黑龙江文明网首页,或登陆东北网网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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