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下载本文

(九)短期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在海上作业5~15日以下(含5日),或者年累计出海时间在10~30日(含10日)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

(十)临时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出海在5日以下的人员,或者年累计10日以下。 (十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是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

(十二)“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5项内容的培训。 (十三)弃井作业,是指为了防止海洋污染、保证油井和海上运输安全而对油井采取的防止溢油和碰撞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永久性弃井作业和临时弃井作业。永久性弃井,是指对废弃的井进行封堵井眼及回收井口装置的作业;临时弃井,是指对正在钻井,因故中止作业或者对已完成作业的井需保留井口而进行的封堵井眼,戴井口帽及设置井口信号标志的作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由海油安办统一式样。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从事内陆湖泊的石油开采活动,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