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 下载本文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以及“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的要求,现就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组织得到稳步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繁荣文化艺术、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做好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

建设,促进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民间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二、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要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二是分类评定。根据民间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三是坚持客观公正。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四是坚持循序渐进。紧密结合民间组织发展现状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三)评估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民间组织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四)评估内容。民间组织评估要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各地可以参考民政部制订的民间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五)评估程序。民间组织评估要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评估程序要公正、合理、公开。

(六)评估等级。民间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民政部统一制定。民间组织评估结果要实施动态管理,设定科学的有效期限和相应的淘汰机制。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资助

或奖励。各地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民间组织评估结论需要报民政部备案。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动员,统筹协调,根据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有效结合民间组织管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广大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增加评估知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消除疑虑,扩大共识,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为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因为评估工作加重民间组织的负担。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充实评估内容,

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1.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5.基金会评估指标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52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行业覆盖率 (6)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7)章程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8)章程体现了行业性社会团体特点 (9)章程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10)按规定变更登记 (11)按规定备案

(12)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3)年度检查情况

(14)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5)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7)理事会

(18)秘书处(办公室) (19)监督机构 (20)分支、代表机构 (21)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2)制定有关制度 (23)岗位管理 (24)工资管理 (25)会员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26)账户管理 (27)会费管理 (28)财务人员管理 (29)遵守有关制度 (30)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1)档案管理 (32)证书管理 (33)印章管理 5.管理技能

(34)外部活动 (35)内部建设 6.协会文化

(36)从业人员年轻化、专业化,整体实力较强

(37)从业人员及会员了解并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凝聚力强

三、工作绩效

1.活动情况 (38)日常工作 (39)长期工作 (40)开拓创新 (41)参与公益事业 2.服务绩效

(4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3)服务会员 (44)服务行业 3.承担政府转移职能 (45)行业管理职能 (46)行业发展规划职能 4.信息公开 (47)财务公开 (48)重大事项公开

四、社会评价

1.社会效应

(49)会员参与活动情况 (50)开展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2.社会认可度 (51)公众评价 (52)政府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2

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了公益性特点

项三级指59 (7)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0)按规定备案

(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年度检查情况

(13)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6)理事会

(17)秘书处(办公室) (18)监督机构 (19)分支、代表机构 (20)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1)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2)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制度并认真

执行

(23)按规定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4)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5)会员管理 3.财务、资源管理 (26)账户管理 (27)会费管理

(28)按规定配备财务工作人员

(29)财务管理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30)财务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31)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2)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3)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4)档案管理 (35)证书管理 (36)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7)公益活动支出金额 (38)公益活动会员参与度

(39)公益活动受益者人数

(40)年公益活动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41)年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年均开展项目数量 (44)项目平均资金规模 (45)项目运作规范性 (46)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3.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7)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额

(48)年人均接受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向社会公开本社会团体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 (50)网站、网页或刊物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1)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2)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3)捐赠人评价 (54)受益人评价

(55)志愿者评价 (56)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7)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58)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59)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附件3

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法定代表人 (2)独立办公场所 (3)专职工作人员 (4)专职会计人员 (5)个人会员人均净资产 2.章程

(6)章程按规定经民主程序通过 (7)章程按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8项三级指 3.遵纪守法

(8)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9)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二、组织建设

1.民主办会

(10)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 (11)按章程规定进行理事会换届 (12)负责人能团结协作 2.组织发展

(13)个人会员增长率

(14)向社会招聘人员占专职工作人员比例 (15)党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 (16)管理制度项数 (17)会籍管理制度 (18)档案管理制度 (19)印章管理制度 (20)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为会员服务

(21)对会员参加各类活动优惠措施 (22)通过会讯、会刊等为会员提供专业信息 5.经费筹集与使用

(23)筹集经费增长率 (24)经费支出总额

(25)接受捐赠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26)学术与科普等业务活动开支占总支出比例 6.信息化建设 (27)独立网站或网页 (28)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工作绩效

1.学术交流

(29)参加学术活动总人次/个人会员总数 (30)会议交流论文总篇数/个人会员总数 (31)人才和成果表彰奖励

(32)组团出访和接待国外团体来访次数 (33)连续性学术活动 2.科学普及

(34)社团举办的社会科普活动次数 (35)参与政府重大科普项目数 (36)连续性科普活动 3.咨询与培训

(37)向厅(局)级以上机构提供重要建议次数 (38)继续教育培训班次

(39)完成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委托项目数

4.编辑出版

(40)主办期刊、报纸数及编著译图书数 (41)编撰论文集及其他非正式出版物数

四、社会评价

1.国际影响

(42)会员担任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总人次 (43)承办国际组织委托活动 2.表彰奖励

(44)受厅(局)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次数 3.相对人评价

(45)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比例 (46)媒体正面报道次数 (47)有志愿者参与过社团工作 (48)接受社会捐赠

附件4

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项三级指61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会员 2.办公条件 (5)独立办公场所 (6)现代办公设备 (7)办公电话 3.章程

(8)宗旨和业务范围 (9)章程制定程序

(10)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登记和备案 (11)按规定变更登记 (12)按规定备案

(13)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5.遵纪守法 (14)年度检查情况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6)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8)理事会

(19)秘书处(办公室) (20)监督机构 (21)分支、代表机构 (22)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5)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 (26)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 (27)主要负责人工作态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8)独立账户 (29)会费收取 (30)财会人员上岗资格 (31)财务管理制度 (32)财务是否公开透明 (33)财务审计

(34)是否税务登记及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5)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6)档案管理 (37)证书管理 (38)印章管理 5.其他管理制度

(39)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工作绩效

1.会员服务

(40)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 (41)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

(42)开展提高会员个体功能的服务活动 (43)为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活动 (44)联谊活动数

(45)会员参加活动占应参加的人数比例 2.专业工作

(46)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班次数 (47)创新能力

(48)其他服务及专业工作 3.社会服务

(49)中介服务与政策建议数 (50)承办委托事项

(51)考察、调研事项

(52)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及效果 4.信息公开及宣传 (53)网站、网页或刊物

(54)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公示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5)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6)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7)社会服务受益人评价 (58)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其他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5

基金会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项三级指61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原始基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基金会特点 (7)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按规定变更登记 (10)按规定备案

(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年度检查情况

(13)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理事会

(16)监事或监事会 (17)办事机构 (18)分支、代表机构 (19)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 (21)工作人员的培训、任用和考核

(22)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3)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4)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制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6)账户管理规范 (27)财务人员配备合理

(2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2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30)关联方关系 (31)财务公开透明 (32)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3)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4)资产管理

(3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

4.档案、证章管理 (36)档案管理 (37)证书管理 (38)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9)公益事业支出金额

(40)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41)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项目运作规范性 (44)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45)项目社会评价

3.社会捐赠、募集、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6)年度捐赠收入

(47)年人均向社会募集资金额 (48)年均接受政府资助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公开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50)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51)媒体宣传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2)理事评价 (53)工作人员评价 (54)监事评价 2.公众评价 (55)捐赠人评价 (56)受益人评价 (57)志愿者评价 (58)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附件6

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项三级指70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开办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及印章 (4)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章程

(6)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7)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8)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特点 (9)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特点 3.变更登记和备案 (10)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1)按规定办理备案 4.年度检查

(12)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13)年检报告书内容完整详实 (14)年检合格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员工大会

(16)理事会及相应机构 (17)监督机构 (18)内设机构 (19)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工作人员的数量及结构均能满足工作需要 (2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2)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3)薪酬和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4)劳动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

(25)依法设置财会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26)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27)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8)严格管理年度收入、支出预算 (29)按章收费、无营利性活动收入 (30)依法进行资产管理 (31)负债及净资产管理情况良好 4.档案、证章管理 (32)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33)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及专门负责人 (34)档案安全保管状况好

(35)各类证书齐全

(36)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5.计划管理

(37)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38)有年度工作计划 (39)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自律与诚信建设

1.提供服务情况 (40)有政府委托的职能

(41)建立健全服务创新、服务质量监管体制 (42)建立服务承诺制 (43)服务质量 (44)公益与慈善活动 2.信息披露情况

(45)向有关部门汇报信息

(46)通过有效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开信息 (47)内部信息记录完备 (48)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 (49)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50)完善纳税记录 (51)筹资目的及资金运用 (52)项目运作

(53)重大事项

(5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外宣传情况 (55)宣传媒介

(56)进行交流合作活动并发行出版刊物 4.资金运作

(57)资金筹集总额符合规定 (58)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59)年均费用总额低于收入额 (60)业务活动的资金运用 (61)依法使用限定性资金 (62)依法计提专项费用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63)工作人员评价

(64)理事会或相应机构的评价 2.公众评价 (65)服务对象评价 (66)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67)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表彰或奖励 (68)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表彰或奖励

(69)未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评或处罚 (70)税务部门的评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6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