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价值论与其他四种价值理论 下载本文

为同质的抽象劳动,所以,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马克思把劳动二重性看作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③所有庸俗经济学家都否定劳动二重性,不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把使用价值生产的要素当作价值生产要素,用物的关系掩盖社会关系,这是为资本主义剥削进行辩护的一种理论手法。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只能参与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这就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试问,如果生产资料(其价值形态就是资本)同劳动一起共同创造价值,那么利润就是资本创造的,哪儿还会有剩余价值呢?创造使用价值的各种要素,同时也都是创造价值的要素,这种说法必然导致掩盖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论证资本主义的天然合理性,从而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二、把使用价值量的决定与价值量的决定混为一谈

经常有人提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增大。采用先进技术,产品产量大大增加,产品价值也就随之增多,目前机器设备的贡献已经大大超过工人的劳动,因此,价值大部分是技术、资本创造的。加深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就是要看到技术、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就是说价值越来越多地是由技术、资本创造的。

这种看法的错误就在于把使用价值量的决定与价值量的决定混淆在一起了。上面讲过,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来的,因此,随着先进技术的采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不断增加。先进的机器设备显然促进了使用价值量的增多。价

值则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撇开不同企业的差异,就全社会某一种商品的生产来说,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单位时间里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增多了,但价值量并没有变化,一小时劳动仍是一小时劳动,相同时间长度内作为抽象劳动凝结物的价值的数量仍与过去一样。同时,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单位商品中凝结的劳动量减少,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了。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④

就单位时间说,使用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但就单位产品说,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是经济学的常识。有的人恰恰把这种常识忘记了。

三、把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了。私营企业主投入经营的资本给他带来利润,股民从股票市场上炒股票赚了钱,一般老百姓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获得利息,科技人员出卖技术专利得到收入,如此等等。有人由此得出结论,各种收入,作为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都是由带来收入的那种要素创造出来的,换句话说,各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要素都创造价值。

这种说法的错误就在于,把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混淆在一起了。上面讲过,价值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资本、股票、

债券、技术设备等等都不可能创造价值。但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就全社会来说,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就是国民收入)是要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这种价值分配方式在不同生产关系、不同社会制度的条件下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凭劳动获得工资,资本家凭资本获得利润,但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是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都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资本可以带来利润,但利润不是资本创造的,它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那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方式比较复杂。其中在公有制经济成分里,新创造的价值除了用于全社会需要的积累外,在劳动者内部是要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这就是按劳分配;在私有制经济成分里,新创造的价值是按要素进行分配的: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至于银行存款和债券的利息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围。但无论凭借哪种要素获得收入,都是从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分配得到的,归根结底都来源于劳动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他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⑤

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不是一回事。各种要素参与新创造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并不等于它们都参与价值(国民收入)的创造。价值(国民收入)是劳动创造的,这在不同社会里是一样的,但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却是由生产关系(所有制、生

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的,因而在不同社会、不同经济成分中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把各种要素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的收入,都说成是它们创造出来的;也不能把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分配方式发生的变化,说成是创造价值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还经常看到这样一种说法: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劳动创造价值;之所以要按要素分配,是因为不仅劳动,而且其他要素都参与创造价值。这种把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作为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论点,实际上是把收入的获得当作价值的创造了,似乎凭借某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就是这种要素创造的。其实,获得收入是价值的分配,价值如何分配取决于生产关系,而与价值是由哪种生产要素创造的无关。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⑥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首先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⑦因而排除了个人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生产的产品的可能,加上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可以而且只能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因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同样,在按要素分配的典型形态的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私有制使得资本家有可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一无所有的工人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也并不是因为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而是由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