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干部任用征求纪检监察意见实施办法、制度及征求意见表格 下载本文

关于拟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干部征求纪检监察

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干部的选拔、考察、任用和教育、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关于“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信公司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征求意见应遵循相对集中、适当提前、简便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人力资源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一般应提前1-3天左右),将《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以正式函的形式送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如实向人事部门提供掌握的拟提拔任用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反映情况;

2、信访举报、初查初核的情况; 3、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结论处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六条征求意见工作由党群/纪检监察室归口承办。纪检监察室提供拟提拔任用干部有无信访反映的情况,相关部室提供信访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如有初核、立案情况的须提供查办结果。党群/纪检监察室汇总各室提供的情况和意见,并认真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在规定时间内复函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函复意见一般分为四种: 一是在党风廉政方面没有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 二是有反映,无具体线索,目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 三是有具体线索反映,短时间难以核查清楚,建议暂缓提拔任用;

四是不能提拔任用。对签署“暂缓提拔任用”、“不能提拔任用”意见的,应同时书面说明原因。纪检监察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不同意见,人力资源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时,应予说明。

第八条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姓名、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党风廉政方面的内容等。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

姓名 学历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现工作单 位及职务 廉洁自律等情况 征求意见事项 有无违反违规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有无违反规定买卖与电信同类商品 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 有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有无用公款参与或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有无公车私用,公车私驾行为 有无存在奢侈浪费、讲排场、家庭消费与收入明显不符现象 有无包庇纵容家人和亲属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有无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有无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有无参加非法组织和社团、宣扬封建迷信等行为 有无涉黄赌涉毒、酗酒滋事等行为 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有无婚姻变化情况 有无存在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称兄道弟、欺良压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有无干扰公共秩序,影响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有无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参加公司各种活动现象 有无其他不良反映的行为 备注:对征求意见填写“有”的项目进行说明 是否可提拔使用 盖章 年月日 电信人力资源部制 有 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电信公司干部任用征求纪检监察意见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监督,建立科学规范的用人制度,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腐败,进一步强化纪检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特制度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干部之前,要将名单书面函告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三天内书面反馈给组织工作人事部门,对不宜使用或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是否提交党委讨论的干部要有具体书面意见。

二、党委讨论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由所属党委成员的纪检监察干部全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民主。 三、坚持任用干部谈话制度和实行述职述廉相结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对决定作用的领导进行任职诫勉谈话和领导班子届中、届未考察原则上都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四、坚持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应干部的廉政情况和违纪违法及调处情况,有需要的要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理来电来访工作中发现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要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对问题共同进行核实。

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