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上运输混合芳烃C9的监管 下载本文

浅谈水上运输混合芳烃C9的监管

【内容摘要】长江流域近年混合芳烃类物质运量日益增多,给长江水域带来了安全隐患。本文结合相关国际通函、法律法规,通过对混合芳烃组成、性质、污染类别、适用船型的探讨,分析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混合芳烃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混合芳烃 污染类别 船型 对策

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高涨,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口混合芳烃C9替代石油制品,主要作为油品的调和剂和制造油漆的材料等。混合芳烃成分复杂,一般难以完全确定,目前长江流域的主要货源来自韩国、中东和美洲。近年大量的混合芳烃运输至长江沿岸各港口,给内河水域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隐患。 一、混合芳烃的组成和性质分析

混合芳烃C9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主要由9个碳原子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成分是X类海洋污染物三甲苯、四甲苯,Y类海洋污染物乙基甲苯等,还有一定的X类物质萘,成分非常复杂,属于混合物类别 二、混合芳烃申报的要求

2012年江苏海事局发现在长江中下游申报的“溶剂油”数量明显增多。加强了对该申报货种的分析和监管,通过对代理、货主以及船方提供的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仔细研究,发现此类“溶剂油”含较大量的三甲苯成分,应该是混合芳烃C9,主要用于对汽油的调和,部分货主、船方因想逃避海事的安全监管,将混合芳烃申报为普通溶剂油,从而使用租金、运价较低,船况较差的油船运输混合芳烃。该类油船一般为私营公司所有,存在各项防污染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与防污染意识淡薄,日常的管理和操作中违规现象较多等问题,对水域构成较大的污染威胁。

2010年5月交通部海事局确定了混合芳烃C9的运输名称为“烷基(C3-C4)苯(三甲苯和四甲苯含量不低于17%)”,且常规使用联合国编号1268(石油馏出物)描述混合芳烃。

三、混合芳烃运输的船型的选择

散装化学品运输的船舶需满足其所运化学品的相关性质要求,如火灾危险性,

健康危险性以及海洋污染危害性等因素。对于在IBC规则17章或18章中列明的货物,主管机关已经确定了其运输船型,或可以对安全运输条件作出初步规定,船型判定的标准如下15条,各栏中的详细说明参见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

附录1:

规则序号 A1 A2 B1 B2 D3 E2 船舶类型 1 ≥5 1 2 ≥4 NR 4 CMRTNI 3 ≥4 NR CMRTNI 4 4 5 ≥4 3

6 NR 3 2 7 ≥1

8 Fp 9 CMRTNI F 10 S

11 ≥4 3 12 NR

13 ≥1 14 所有其他Y类物质

15 所有其他Z类物质,所有“其他物质”(OS) 不适用 而混合芳烃因其成分复杂,且目前IBC规则暂未将其收录进名录,所以运输船型的确定需进一步进行研究,根据MEPC.1circ.512通函各组份船型对应的组份因素计算确定,如下:

船型 组份因素 1 1000 2 100 3 10 其他 0 润滑油添加剂中的稀释矿物油 10

根据上表,混合芳烃各组份的组份因素及百分含量如下:

组份 适运船型 组份因素 含量(%) 三甲苯(包括同分异构体) 2 100 33.2 乙基甲苯(包括同分异构体) 2 100 25.5 烷基(C3-C4)苯 2 100 18.5 四甲苯(包括同分异构体) 2 100 7.4 丙基苯(包括同分异构体) 3 10 5.4 萘(熔融) 2 100 1.6 二乙苯(包括同分异构体) 2 100 1 根据MEPC.1circ.512通函的评估方法:

Ss=∑(每一组份的含量百分比)×(每一组份因素)=8774 混合芳烃大部分组份都是适用2型船,即ST2(S type2)=8720, 根据MEPC.1circ.512确定混合物船型判定表如下:

Ss数值 问题 答案 船型 是 1 Ss≥10000 ST1的数值总和≥1000? 否 2 是 2 10000>Ss≥1000 ST1和ST2数值总和≥100?

否 3 1000>Ss≥100 3

是 3 100>Ss 污染类别是X或Y吗?

否 NA 因10000>Ss=8774≥1000,且ST2=8720>100,所以确定混合芳烃适运的船型为2型船。

四、 混合芳烃强制预洗的要求 1、MARPOL 73/78强制预洗的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Ⅱ规定装载X类物质的货舱,未按照《程序与布置手册》卸货的装载Y、Z类物质的货舱或装载Y类高粘度或凝固物质的货舱需在驶离卸货港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强制预洗。洗舱水必须排放到港口接收设备,混合芳

烃C9属于X类海洋污染物,在无免除情况下需在卸货港进行强制预洗。 2、强制预洗的免除

船舶满足下列条件,应船长申请,接收方政府可以免除预洗要求: (1)卸完货的液货舱装运相同的物质或与前一种物质相容的另一种物质,而且该舱在装货前,不予清洗或也不用于压载;或

(2)卸完货的液货舱在海上既没有清洗也不需要压载并按本条适用的条款在其他港口进行预洗和洗舱水接收,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有接受设施而且足以用于此种接收”的证明;或

(3)按照附则Ⅱ附录7的规定,以主管机关批准的通风程序清除了货物残留物。

五、目前对于混合芳烃监管存在的问题: 1、 水域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之间沟通协调不畅

混合芳烃C9的洗舱水属于危险废物,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洗舱以及洗舱水的排放过程中,履行相关监管职能,但对于洗舱水的后续处理跟踪制度缺乏,没有形成较为体系的管理制度,例如对洗舱水处理机构的审查、与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互访等。

2、混合芳烃洗舱水的跟踪管理制度没有完全落实

MARPOL73/78公约规定,船舶在卸货港免除预洗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在《货物记录簿》中签署,对于符合免除条件,到其他港口进行预洗和进行洗舱水接收处理的,还要求“书面确认该港设有接收设备,且足以用于此种接收”。但目前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防污染作业检查人员培训机制并不完善,能落实签署制度的海事管理机构较少, “书面确认”的签署及形式要求也缺乏统一要求。一些船舶为赶船期,往往以各种免除条件为理由逃避监管,实际上在航行途中违法进行洗舱和排放。

3、混合芳烃洗舱水处理备案单位资质认定问题

洗舱水需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且需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具有资质单位认定没有具体依据,主要是要求接收处理单位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混合芳烃洗舱水属于危险废物,但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没有和海洋污染物分类很好的衔接,备案单位常常认为混合芳烃C9洗舱水的废物类别为HW06有机溶剂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

或乳化液,HW17表面处理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等,海事管理机构在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接收处理混合芳烃C9洗舱水能力存在一定的审核难点。

4、港口危险品码头防污染应急设备配备依据要求较低

港口接收设施配备标准不明确, MARPOL公约附则Ⅱ规定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保证为满足船舶使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配备相应的接收设备。国内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而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应急防污染设备配备标准仍不明确,只是参考《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导致了没有标准可以参考,针对性不强,各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接收设施水平差异很大,建造存储设施仅仅是为了通过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际不能很好的满足码头存储化学品洗舱水的要求。 5、各方对混合芳烃性质、污染类别掌握不熟练

部分海事执法人员不能分辨所申报物质的污染类别以及所适用的船型,而混合芳烃C9的成分复杂,货主往往对物质性质不了解,申报时使用贸易名称,而不能提供准确的运输名称,执法人员在办理申报手续时不能分辨所申报的物质,因疏忽导致货物通过申报,货主考虑成本问题使用船况差的船舶运输混合芳烃或货主、船方缺少对混合芳烃的了解,当成一般化学品或油品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的隐患非常大。 六、对于混合芳烃类物质的管理对策 1、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严把静态审批关

海事执法人员应加强对IBC规则、MARPOL73/78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学习,能够较全面的掌握船舶装卸、危险品申报、防污染作业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点。对于疑似混合芳烃的物质申报时,要求货主、船方提供物质详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尤其对于混合物,要列明各项主要组份,对于含量1%以上的物质都应列明。若申报的物质未在IBC规则列明,需提供有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或者是MARPOL 73/78公约要求的经临时评估被列为某污染类别的三方通函。

(1)根据MEPC.1circ.512和BLG 1/Circ.29通函,可初步计算混合芳烃的

污染类别,一般三甲苯和四甲苯含量在17%以上的,即为X类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混合芳烃类货物,货物成分检测报告中所列的每种成分均应在船舶适装证书(COF)的附件货品表中列明,以证明满足该票货物安全危害性最高的成分的适装要求。

(2) 使用适运化学品船舶运输。根据各组份含量,审查船舶适运。根据计算公式,可以判断混合芳烃的适装适运船型为2型船。 2、加强对载运芳烃类物质船舶的现场检查

海事执法人员应加强对载运芳烃类物质船舶的检查,主要检查船舶是否存在瞒报谎报行为,船舶适装证书是否列明所装货物品种,船舶所载的货物是否在适装证书附件列明的该货物适装的舱内,装载数量和装载位置是否和申报情况一致,船员是否适任等。

在船舶作业及洗舱过程中,检查船舶是否按照程序与布置手册作业,船舶横倾、纵倾是否满足要求,强制预洗的水量是否符合计算的最小用水量以及相关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3、加强水域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沟通协作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对于水域环境污染物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吸纳各方资源,共同应对水上污染事件。、《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也要求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出具由环保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接收凭证,明确要求水域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沟通。强化水陆联动、部门协作,形成对混合芳烃洗舱水处理的管理闭环,确保水域环境的安全。 4、制定危险品化学品码头应急防污染设备配备标准

混合芳烃因其易燃、易污染等特性对于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的要求很高,目前建议性的《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要求。建议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适合于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应急防污染设备配备指南等行业指导性标准。 5、认定混合芳烃洗舱水的废物类别使监管顺畅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且对于每种危险废物都列明了来源,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混合芳烃洗舱水的废物类别的认定经验较少,一般认定的行业

来源是“非特定行业”,建议加强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协调,认定其准确的废物类别,从而能对混合芳烃洗舱水处理单位的资质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6、加强货物记录簿签署授权人员的培训

我国作为MAR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应执行公约的相关要求,鉴于目前长江流域日益增多的混合芳烃类物质的运输、洗舱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应对措施,履行缔约国权力,授权检查员在《货物记录簿》上签署。但目前授权的检查员较少,且签署工作目前没有很好的开展。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于签署授权人的培训工作,在强化原有人员能力的基础上,吸纳更多的海事执法人员以应对长江流域混合芳烃等X类海洋污染运输日益增多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