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
a.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b.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年—月—日—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予
以退回。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
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
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
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招标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招标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
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
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
可以用传真/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
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
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
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
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2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
选人。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装订成册、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
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
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扣除。
25.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构和招标
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5.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
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5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
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A. 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C.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D.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E.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F. 资质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G.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例如代理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制造商授权书;
H. 不满足技术要求中主要参数和/或超出偏差范围的(标注“*”号的为关键技术参
数,对这些关键技术参数的任何偏离将导致废标;对这些关键技术参数必须提供
技术支持文件(如产品样本、或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否则也将导致废标); I. 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的;
J. 规定固定价格报价的,投标人以可调整价格报价;
K.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L. 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 M.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N. 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其它废标条件的。
26评标货币
26.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7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价。
27.3 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投
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27.4 投标人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
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投标人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27.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2、25、26和27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 28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8.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投标资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