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产品详细说明或产品说明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3备选标(包括选择方案、选择报价)详见本章第七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
要求”的有关规定。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
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七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
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
据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
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
自投标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
a.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货物针对本项目的直接正式授权; b.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c.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即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表明投标人基本资信情况的证明原件或其原件的复印件; e. 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f. 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
件、投标货物的样品,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
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
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
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 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投标人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
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 以进度表表示的合
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招标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 投标人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
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 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最终
用户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证。
14.5 投标人所投的设备或器械,在投标文件中应附与所投产品完整一致的彩页。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
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
人须知第25.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b.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或 c.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或 d. 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或 e.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 (2) 按投标人须知第4.2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资
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扣除。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详见“投标资料表”。每套纸质投
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装订成册,并由投标人
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若拟使用签字章,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若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
“正本” “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