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质,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四)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债项分析),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先进性及适用性、资金落实情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
(六)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七)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业务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授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调查报告中客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内容可以使用调查审核表的形式。
第十一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营销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补充资料应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经中心总经理同意,信贷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营销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调查。重大事项包括:
(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行审定后实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