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使用人或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代建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代建人报使用人核准、委托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计扣。
(2)安全事故
A. 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B. 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3)工程质量事故
A. 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
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B.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发生了上述A、B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 元/日计扣。
(5)违约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6)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或功能)要求,提供时间: 。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使用人的联系人: 。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 天内,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 %的预付款; (2)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5)工程交付使用并决算审计后 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6)剩余 %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年后(或保修期结束后)结清。 第四十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五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根据需要,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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