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员职责 下载本文

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对保密档案室,根据《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实行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按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进行处理。保密办公室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最迟于3日内到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重处罚。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部门。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由制作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审批表》,由相关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七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公司保密档案室进行印制。 第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填写《秘密载体收发登记表》,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四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五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公室审核;保密委领导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四)复制秘密载体统一到办公室复制。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填写《秘密载体出公司审批表》,由保密办公室及保密委批准后,方可出公司;

(一)秘密载体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

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委管领导批准,需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委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秘密载体统一保存在保密档案室。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在保密文件柜里。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销毁秘密载体,填写《秘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它秘密载体,由保密办公室登记建账,报保密委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二十三条 不同介质的秘密载体,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销毁,具体如下:

(一)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 (二)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且被碎纸机处理后的废气物也要按保密要求彻底销毁;

(三)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