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45号(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理出可逐步下放的事项清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防止随意增设基层自治组织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等违法文件的产生。各试点镇(街道)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清理工作,可参考太仓市制定的两份“事项清单”,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分别由民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对外公布。对未列入公布事项的,不再签订行政责任书,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各试点镇(街道)要相应梳理并制定出当地“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和“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两份清单。

(三)实行契约化管理模式。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县级市、区政府部门要做好与镇(街道)的协调工作,由镇(街道)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商签订“一揽子协议书”,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法定职责之外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方式,由政府购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签订“项目协议书”,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落实项目经费。

(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也要依法公开自治事务以及其他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做到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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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及时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并将信息公开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结合。加强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五)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要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基层自治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居民群众、包括外来人员参与公共事务,通过恳谈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网络问政等多种形式,切实维护和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并注重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真正做到倾听民意、集中民智,使决策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群众需求,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扩大社会组织的民主权益,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要注重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听取和吸收基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征求群众意见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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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工作发表意见、质询和投诉,有效监督政府工作。

(七)有效化解基层矛盾。要健全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要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要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减压器”、社会稳定的“粘合器”、社会矛盾的“稀释器”的功能,充分运用社区调解、群团调解、行业调解、社团调解等社会调解方式,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村(社区)结对共建活动的指导,发挥法律顾问在“政社互动”工作中的作用。

(八)变单向考核为双向评估。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减少和规范对社区的各项考核评比,确需保留的归并为“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政府的履约情况要接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评议和评价,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效果要接受公众的满意度调查,评议和调查结果要公开,并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绩效考核相挂钩。要将原先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单向考核变为双向评估,既评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职情况,又评估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做到两项评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逐步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和接受政府、社会评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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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工作步骤

整个试点工作分为动员部署、签订协议、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4个阶段。各地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

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建立以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市级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县级市、区政府、各试点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议,着力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对开展“政社互动”工作的认识。

(二)签订协议阶段。

各试点镇(街道)与本地政府部门研究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并报本地民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在此基础上,各区试点镇(街道)的两份“事项清单”还须报苏州市民政、政府法制部门最终审核确认。镇(街道)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就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签订“一揽子协议”。协助管理协议书起草后需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村(居)委会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方负责人签订。需要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其他项目,由试点镇(街道)与政府部门协商后,拟定购买服务协议书文本,并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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