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征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下载本文

2005年4月17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在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提出要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从地方政府看,广东省政府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关于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积极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分步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社会化网络体系。这是省级地方政府第一次发文建立信用制度。其后,20余个省市都做出了建设本地信用体系的决定。

二、正在制定中的法律法规政策

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2002年7月24日做了进一步修改。该办法将证券评级业务分为证券品种评级(证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和证券机构评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评级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揭示和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出台。

原国家计委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差异对债券利率的影响。1999年进入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一审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法人、自然人享有信用权,这是全国人大首次为信用权立法。草案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资料,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

信用资料;法人、自然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民法草案还规定,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草案还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200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人总行牵头、16个部委组成的“建立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提交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定义的征信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活动。这部法规的出台将成为全国征信市场的一个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