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征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下载本文

披露规则》和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该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评级报告、跟踪评级以及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重大临时事件的披露时间和流程做了明确规定。

地方性的法规主要有:

2002年4月30日汕头市政府公布了《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16条,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评级方法、评级收费和处罚方面都做了规定。

2002年5月人行深圳分行颁布了《深圳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级主管机关、评级对象、评级原则、评级内容、评级机构的认定及罚则等有关内容。

2002年7月2日宁波市政府公布了《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8条,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范围,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异议处理,企业信用评估方面都做了规定。

2002年8月31日北京市公布作为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27条,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系统的录入、使用、分类、争议解决等方面做了规定。

深圳市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地方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征信机构、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用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45条。该办法对征信、征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了定义,规定深圳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评估机构可自主或根据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委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或者评级,信用中心不得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或做出其他

主观性评价。

2003年3月25日南京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1日试行。该办法共6章28条,对征信机构、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系统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2003年6月2日成都市政府发布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26条,对企业信息、企业信息系统做了明确的界定,对信息查询、更正以及处罚做了规定。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37条,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2004年8月6日温州市政府发布了《温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5章36条,对企业信息征集、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2004年10月9日鞍山市政府发布了《鞍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5章23条,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披露与查询、修改与删除及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2004年12月7日淮北市政府发布了《淮北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25条,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05年1月18日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的说明》。该说明对试点目的意义、试点对象、评估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方面做了规定。试点工作由上海分行牵头、上海市金融办、市信息委、市工商局、市经委(中小企业办)等部门联合推动,首批确定200家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级试点。

2005年3月9日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9条,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系统的录入、分类、监管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上海市于2005年3月1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试行办法共20条,包括总则、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征信机构的行为规范、对征信业的行业推进、法律责任5个部分。根据该试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行业统一接受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的推进、指导和监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为了促进在整个企业征信行业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管理方式,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同时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005年6月10日长沙市政府印发了《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6章37条,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异议信息的处理和监督管理方面做了规定。

中央和地方关于信用方面的政策有: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2000年11月27日至29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法制建设,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

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十五”计划纲要报告中指出,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2002年2月5日至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为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制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

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服务市场,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2004年12月3日至5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其中提出要加快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5年2月24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