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债券应付利息资金核算方法说明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债券发行人、主承销机构、结算成员:
为统一和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到期收益率核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等文件,对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予以进一步完善调整。完善调整后的计算标准适用于债券发行、托管、交易、结算和付息兑付等业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到期收益率的计算及代理付息兑付资金拨付业务,并按要求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实现了上述业务的处理。
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深化发展,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外币债券和国际机构境内债券等新品种债券不断增加,发行人对债券期限、起息到期时间、计息天数、计息方式、节假日、闰年管理及债券要素关系等问题的处理也不断进行创新,从而给付息兑付时的应付利息资金计算带来许多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和主承销机构以及投资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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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相关债券的应付利息资金支付方法和规律。
为便于市场成员了解掌握全面情况,现将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处理各种债券应付利息资金业务的核算方法公布。核算方法体现了各类已发行债券对应付利息资金计算的普遍性标准要求,同时中央结算公司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以我国银行、证券业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为标准,以计算合理、科学、公平和投资人计算理解简便,利于二级市场交易流通为原则。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有关债券要素管理功能和付息资金核算完全按照以下介绍方法设定。为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债券的交易流通,便于投资人理解和接受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发行人在确定新发行债券付息资金核算方式时,请尽量参照以下标准方法设计债券要素,并在相关发行文件和公告中明确。如有其他特殊要求,请事先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并在发行文件和相关公告中向投资人作特别说明提示。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债券应付利息资金核算方法如下: 一、债券计量单位和价格单位
债券按货币单位计量,发行价格、本金值等以百元面额计量。 二、债券计息方式
债券计息方式分贴现、零息、利随本清和附息四种,一只债券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具体含义和要求如下:
计息 方式 贴现 方式 发行价格 特点 期限特点 存续期间是否支付利息或本金 本金值 兑付本金和利息 基本含义 一般低于 100元/百不超过一不支付 元面额 年 到期时按100元/发行价/百百元面额兑付本元面额 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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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低于100元/百零息 元面额;如方式 为本息剥离债,则无发行价格 高于、等于或低于100利随本元/百元面清方式 额 超过一年 不支付 发行价/百元面额,如为本息剥离债,则无本金值 到期时按100元/百元面额兑付,如为本息剥离债按特定金额兑付; 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每年应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全部利息。 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定期支付;到期时支付最后计息期利息和本金。 按照约定利率和剩余本金值计算利息,定期支付,到期时按照约定利率和最后剩余本金值计算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和剩余本金。 任何期限 不支付 100元/百元面额 附息 方式 支付利息,不 支付本金 高于、等于 或低于100任何期限 元/百元面额 支付利息和一定比例本金 100元/百元面额 首个计息期为100元/百元面额,从第二个计息期开始,每期的本金值要减去上一次付息时兑付的本金额。 三、债券计息年度和闰年计息年度的确定
计息年度是指债券生命周期中,从债券起息日开始的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度。
(一)普通债券(指非资产支持证券)计息年度的确定 按照债券本身的生命周期确定其计息年度。如某附息债券,5年期,半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07年4月7日,则2007年10月7日为第一个付息日,2008年4月7日为第二个付息日,那么2007年4月7日——2008年4月7日(利息计算算头不算尾,下同)为该债券的第一个完整计息年度,该债券共5个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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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二)普通债券闰年计息年度的确定
债券闰年计息年度确定,以其一个完整的计息年度内是否跨越闰年中的2月29日为标准。仍以前款所举债券为例,因2008年2月处于该债券的2007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7日这一计息年度内,所以该计息年度为闰年计息年度。因此,2007年在自然年度上虽不是闰年,但第一个计息期(2007年4月7日——2007年10月7日)因属于该债券2007年4月7日——2008年4月7日这一计息年度,所以应按闰年处理。而2008年虽然是在自然年度上是闰年,但其第二个计息年度(2008年4月7日——2009年4月7日)不是闰年计息年度,其第三个计息期(2008年4月7日——2008年10月7日)仍按非闰年处理。
(三)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计息年度的确定
资产支持证券往往首个计息期存在不规律的情况,因此不能按照前款方法从债券起息日开始确定计息年度。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方法是从规律计息期开始的首个计息期起息日为起始日确定计息年度。举例:某资产支持证券下的各优先档债券,起息日为2008年6月8日,预期到期日为2013年8月18日,则债券期限为1897天,第一个付息日为6月26日,以后每月26日付息。则从2008年6月26日起确定计息年度,而2008年6月8日—2008年6月26日和2013年6月26日—2013年8月18日作为两个特殊计息期处理。
四、计息年度天数
计息年度天数是指一年的计息天数基数,分365天/年(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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