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建设标准(a4)115 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 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 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 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人口规模

200万以上人口

100-200万人口 50-100万人口 20-50万人口 20万以下人口 6.7-7.9 6.7-7.9 6.9-8.7 6.9-8.7 6.9-8.7 7.9-10.7 7.9-10.7 7.9-10.7 7.9-10.7 座席数 4000-3000 含跳水池 3000-1500(不含3000) 不含跳水池 含跳水池 单座面积指标 (m/座) 2 注:1、1500座以下游泳馆按13000㎡为上限。

2、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游泳馆,其规模应按1500座以下游泳馆确定。

第十四条 游泳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特级 甲级 乙级 丙级 主要使用要求 举办奥运会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单项比赛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游泳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池和热身池,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游泳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 (席)

观众总规模 主席台规模 10000席以下 1%—2% 10000席以上 0.5%—1% 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 (m)

等级 特级 甲级 乙级 丙级 运动员休息室 800 m(4套) 600 m(4套) 300 m(2套) 200 m(2套) 22222

兴奋剂检查室 65 m 60 m 50 m 无 222医务急救 35m 30m 20m 20m 2222检录处 150 100 60 40 第二十三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