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投向分散的不利境地,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在所谓“杠杆收购”中经常发生为了偿还收购过程中形成的巨额债务,而部分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以满足收购公司对现金流量的巨大需求的实例。另外,公司企业也可以通过出售其盈利业务获得资金以偿还债务、弥补损失,从而摆脱破产的命运,使公司得以继续存活下去。
(3)摆脱经营亏损的包袱。
企业的有些子公司或部门,或者某些业务,由于利润水平低或者因经营不善而正在发生亏损,以及达不到初期利润增长的预期目标,对整个企业的盈利造成拖累。为了避免这些业务、部门、子公司可能造成对整个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利润增长的影响或形成障碍,应当将这些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作为企业资产剥离的首选对象,除非这些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是为了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或符合企业的战略性发展计划而投资的。
(4)消除负协同效应。
通常来说,公司企业收购和兼并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发展某项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两个企业之间的协同效应,即希望通过优势互补来达到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完善服务、提高竞争力等目标。这些现象就是所谓“协同效应”。但是根据国外有关实证研究证明,在全部兼并和收购业务中,有50%以上没有实现预期的购并目标,许多企业在购并其他企业或企业部门之后若干年,又不得不将其剥离出去。
造成企业购并不成功的原因很多,比如公司决策人员的发展战略的偏差,或购并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判断失误,也可能是企业之间在“软件”方面的不兼容性,如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价值取向等的巨大差异,导致两个企业无法实现“无缝衔接”等。无论如何,如果企业的某些业务对于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是不重要的,或者不适合于企业的其他业务的发展,即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负协同效应的话,企业应当尽快地剥离这些业务。这也是导致企业资产剥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5)为满足经营环境和企业战略目标改变的需要。
由于市场形势千变万化,科技水平、消费结构、意识形态、审美观念、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企业间竞争态势的变化,因此,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必须审时度势,不断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了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实现企业经营方向、战略目标的转变,资产剥离是一种较为常见和有效的办法。企业可以将不适应市场变化的业务出售,以换取资金、抽出精力、调整人员投入到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业务中,可以有力地促进该业务的发展。另外一种情况是企业所经营的某一业务的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以该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科研开发能力以及销售服务网络等条件,很难取得成功,这时企业应当退出该业务的竞争,可以避免损失,同时获得资金发展其他优势业务。
(6)政府根据反垄断法律强制剥离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或义务 垄断行为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在各国以及各个时期都不相同,唯一相同的是:如果企业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垄断行为,极有可能被强
制剥离某些资产或业务。如目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案,主审法官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美国反托拉斯法,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是微软公司被肢解为六个公司。美国历史上发生过多起政府起诉大型公司触犯反托拉斯法,而企业最终被迫将其资产剥离出去的案例,如著名的洛克菲勒钢铁公司、摩根公司、杜邦公司、AT&T公司等。
以上六种资产剥离的动因,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除了第六种之外,都有可能成为资产剥离的主要原因或主要原因之一。这些原因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相继发生;可能单一发生,也可能复合发生。
(二)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判断
对于是否剥离经营性资产,以及剥离哪些经营性资产,需要企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决定。一般来说,如果某一项非主营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属于朝阳产业,其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市场占有率价高,在同业竞争中占有优势,或者其经营开发等的市场前景较好,或者投资者对该项或该类资产有一定偏好,一般不应当加以剥离,可以通过组建控股子公司,投入资金、引进技术,为其独立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然,为了集中精力搞好公司的主营业务,也可以将其出卖给相关公司或企业以获得较多的资金,加大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投资,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条件。对于属于夕阳产业的经营性资产,如果效益较差,市场占有率较低或者前景暗淡的话,则应坚决加以剥离。资产剥离可以为整体性剥离,如将公司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