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摒除帝制,肇建民国”,埋葬了两千年的君主专制,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和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破天荒地以法律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继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颁布了亚洲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这是“有史以来所未有之变局,吾民破天荒之创举。”
辛亥革命不仅是一次伟大的革命运动,而且是一场深刻的法治启蒙运动。孙中山明确指出:“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南京临时政府在其仅存的三个月时间里,共颁布了三十多件法律、法令,涉及到政治、经济、财政、外交、军事、司法、教育、人权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数量之多,速度之快,可谓一时之盛。
然而,用鲁迅先生的话说,“革命党虽然进了城,但还没有什么大异样。知县大老爷还是原官,带兵的人也还是先前的老把总”。当时的革命者们因其软弱性和妥协性,既不敢放手发动群众进行斗争,又不会争分夺秒巩固政权,他们忙于把权利写到纸上,却不去思考如何落到实处。他们一厢情愿地迷信法律效力,幻想有了“民国”的形式,有了一部临时约法,就可以建立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样他们在同敌对势力的斗争中,就不可避免地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
实际上,缺少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推翻帝制,并不等于可以走向共和;颁布宪法,也并不等于可以实现民主法治。历史证明,近代法治道路和旧民主主义革命一样,在中国的发展是曲折的,进步是艰难的,失败是必然的。
失败原因千条万条,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缺少科学的指导思想、正确的价值取向、应有的动员能力和足够的政治权威,来唤醒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城头变幻大王旗,不管是何政府、是何党派、是何理论,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脱离了穷苦大众的参与,他们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法制的桎梏,而且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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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建设与传统法制截然不同的新型法治体系。至于参酌各国,遍稽西籍,离开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简单模仿,照搬照抄法律条文,在技术上是舍本逐末,在目标上是沙上筑塔,可谓水中捞月,可望而不可及。
(二)小者大、弱者强,群众路线这一根本法宝,使我们党最终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爱戴、信赖和支持
我们把目光再投射到波澜壮阔的九十年前。
1921年党的一大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从此,中国诞生了完全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列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一个开天辟地的大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的面目就为之一新了。
在建党90周年到来之际,很多人都在思考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从最初几十人的小党,发展到约8000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从南昌起义后剩下不到800人,发展到今天名扬天下的威武之师和正义之师,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筚路蓝缕,披荆斩棘,战无不胜,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来自哪里?
综观中国共产党90年奋斗历程,不管局势如何变幻,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始终掌握和运用服务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群众这一根本法宝,最终赢得了人民的拥护、爱戴、信赖和支持。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建设和改革时期,凡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党的工作就能汲取到群众给予的强大力量,就能披荆斩棘、立功成业;凡是违背了党的群众路线,党的事业就要绕弯路、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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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走过了一条极不平凡的“复兴之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就是因为有了人民的支持。
党和人民的关系如同“鱼”和“水”。党诞生在人民中间,成长在人民中间;人民哺育党,人民也拥护党。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党全部工作的意义所在,也是党获得生命活力、永葆青春的根基所在。
(三)知民情、听民声、解民忧,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又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司法工作自然也不例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自创建之初,就十分注重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吸收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毛泽东同志认为,“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苏维埃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完成执法任务,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
1936年至1948年,延安。宝塔山旁,延河水边,这里是延安精神的发祥地,也是人民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法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地方。延安时期创立的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集中体现了延安精神中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经验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在实际中创造新的办法和改正旧的办法;要在实际执行中锻炼司法干部。”这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谢觉哉对当时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时至今日,依然可以成为做好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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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这是边区司法干部十六字训条,涵盖了司法理念、司法品格、司法作风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这就是当时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肯定,并成为人民法院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边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生产任务繁重和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等实际情况,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建立了灵活多样、简便易行、便利群众的诉讼制度:诉讼状词不拘形式,口头诉讼与书面诉讼有同等法律效力;力求诉讼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口语化,使之明白易懂,反对文字晦涩、词义难懂的司法八股。
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使人民真正感到人人平等、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气氛,体现了司法工作的民主性,深受群众欢迎,产生了特殊的政治效果,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边区的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成为人民司法的一面光辉旗帜。
几十年来,人民司法工作栉风沐雨,从萌芽、初创、发展,到历经曲折后的再发展,无数次印证了一条真理:什么时候强调群众观念,人民司法就充满生机与活力;什么时候淡忘群众观念,人民司法就会走向歧路和险途。一部人民司法史,就是把“人民群众”不断大写、再大写的光辉历程。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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