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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法律规定的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的。

第二种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

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5.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协议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约定期限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按照其约定。

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过错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情况的免责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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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的补偿权利:

保证人有两项特殊补偿权利: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是代位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节 抵押 1.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法定的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第七章 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储蓄的概念与发展

储蓄的法律含义:储蓄是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它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 第二节 储蓄的种类与程序 一、活期储蓄

是一种随时可存、随时可取,金额和存期都不受限制的灵活方便的储蓄。开户起点为1元,每年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其息。结息日为6月30日;活期储蓄利率比定期储蓄的利率低 二、定期储蓄

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时间,到期或按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可分为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起存点是50元,多存不限,一次存入,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可以提前支取,储户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可以支取全部或一部分存款,但一张存单提前支取一次为限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时,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之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从调整日起,按照新利率计算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存储金额由储户在开户时确定,以后每月存款一次,在一个月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存储;另一种是积零成整,由储户选择到期本息合计支取的一个整数,利息事先算好,计算出每月应存的金额,以后由储户选择到期支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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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期支取利息。这种储蓄的利率与零存整取利率相同,比整存整取低一档。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由储户确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5.定活两便储蓄:

第三节 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一、代取、提前支取和挂失的规定

1.代取的规定。定期储蓄委托他人代取,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代取人身份证件办理。活期存款代取只凭存折,不需查验其他证件。

2.定期储蓄不到期支取,储户凭存单或存折、本人身份证件并由银行验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时,可提前支取一西,按活期利率计算,剩余存款仍按原存日期和利率计算 3.留有印章样本,凭印章和身份证件支取。

4.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止付。 二、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存款的规定

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和税务部门有权查询或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第四节 《储蓄管理条例》

1.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 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

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 第八章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从法理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七月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争议,可按照有关法律来解决;《商业银行法》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规定的,按照一般民法或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市场化服务 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

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

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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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机关、单位都无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利率公平竞争 三、存款准备金 1.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2.留足备付金:备付主要由商业银行存现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组成,主要用于支付存款提取和银行资金清算清偿资金,它是商业银行库存现金的一部分,它从客户帐户中提取出来,由商业银行支配,它不是客户帐户中的款项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延期支付的责任 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即银行诚实信用,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

三、谨慎的义务

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如客户帐户密码应该对他人保密,公章、名章、空白支票和汇票应妥善保管;如果客户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而导致损失发生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币概述 一、人民币的法偿性

人民币的法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人民币的发行 1.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

国家将人民币的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由它来统一负责人民币发行和流通量的调解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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