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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管理

城市信用社吸收的非社员存款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0%;吸收单个非社员储户的储蓄存款不得超过15万元。城市信用社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要。城市信用社对同一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对非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余额的40%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城市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1.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条件

社员不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2.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2)入股限额: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额总额的2% 3)社员股权的转让: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

4)退股:农村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1.信托投资公司

1)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这种法律行为是信托 2)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有三方当事人,

一是信托人,或称委托人。信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指的是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二是受托人,或称被信托人,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三是受益人,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

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人有占有信托财产、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有从信托人处取得信托报酬的权利 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合同对受托事务进行善意的管理,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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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财产变为自己的固有财产;收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事务遭受损失,或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在信托人、信托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补偿金;信托关系结束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换信托人或受益人。 2.金融租赁公司 1)特点

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承担者在租赁设备的同时解决了购置设备的资金; 第五章 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贷款通则》概述

《贷款通则》的管理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贷款人在《贷款通则》中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管理 1.贷款种类

(1)按贷款期限分类,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

信用贷款,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贷款,包括三种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

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3.贷款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 展期限制主要有: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4.贷款利率和信息管理:

(1)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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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在借口合同注明的利息率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率

(2)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隐含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 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3)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罚息率为在原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之上加手50%-100%.同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4)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口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5)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

(6)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个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 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节 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人个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包括外国人(外国政府、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以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据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贷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应、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的贷款人同意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3.借款人的义务:(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 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贷款通则》中的贷款人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贷款业务特许制度。 6.贷款人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 归还贷款或停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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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 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章 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贷担保的目的和原则

1.担保的目的: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2.担保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 保证

1.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一种人的担保。

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简述哪些主体不能作为贷款的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责任是对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

但是,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保证的义务: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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