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3)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2017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2016年12月底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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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016年12月底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效果指标:
(1)实现行政监督全覆盖,政府服务承诺全覆盖,行政问责全覆盖,政府规章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
(2)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均达到100%。 (3)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相应人员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4)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覆盖率达到100%。
(5)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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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到100%,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具体措施: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依法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两名以上人员办理,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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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实现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应由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17年12月底前,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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