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宁环发?2012?163号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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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

从今年起,各区县、园区要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并予动态更新。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工艺和装备改造、新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以及停产关闭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对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同时,应将相关材料一并收集整理并归档。市直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对2011年以来实施整治的企业,要补充建立治理档案,测算其整治前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档案一式两份,属地环保部门、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2013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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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建档工作将纳入区县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其他要求

各区县、园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请各单位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报我局。

联系人:污防处田锋,联系电话:83630829。

附件一: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校对人:田锋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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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 防治 通知

附件一: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造成灰霾和光化学污染、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是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因子。为深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以及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为50-26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其来源主要为化学品、化学溶剂、汽车尾气和燃烧废气,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产和日常生活活动中。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许多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刺激性或毒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前驱物,并导致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呈加剧态势。

我省工业企业和城镇众多、人口密集、机动车保有量大,工业生产以及燃油储运、消费均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在我省的产业构成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家具制造、化学药品原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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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数量多,且在区域上相对集中,导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另外,三产油烟、建筑装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也不容忽视。据初步测算,2010年我省人为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近150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其中工业源排放居全国第一位。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治理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呈加重趋势。近年来,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环境纠纷持续上升,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有效控制城市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的关键,是实施“清水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减少灰霾和光化学污染,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为指导,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等为重点行业,以造成重复信访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快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加强污染控制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积极削减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努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造成的恶臭扰民问题。到“十二五”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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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定任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研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并对各省辖市相关管理人员、调查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根据省统一部署,以调查问卷、现场核查、环境监测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石油炼制、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医药、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产品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将由省环保厅另行发布。

(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各地应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工作,根据“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的原则,逐步建立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建立档案的具体范围及档案格式由省环保厅作统一规定。省环保厅将在各地建立档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三)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2年起,各地要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针对本地区重点问题,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确定年度重点治理企业名单,作为每年“蓝天工程”的重要内容,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选择部分化工园区(集中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及扰民严重、投诉率高的企业先期开展治理试点,为“十二五”全面完成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供示范。

(四)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沿江8市2012年底前、苏北5市2013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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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控试点。2012年起新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加大“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全面推进沿江8市油品升级工作,2012年起南京市率先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汽油,沿江其余各市力争年底前实施;2012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柴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国Ⅳ标准柴油供应试点。

(五)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十二五”期间,全省涂料实现由溶剂型向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份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型过渡,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城市主城区和建成区逐步扩大建筑业水性涂料的使用率,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2013年起新建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率不得低于80%,其它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量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到“十二五”末,工业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使用率达50%。

(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监控。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和监控体系。以化工园区和企业为建设主体,加强园区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选择重点园区和企业先期开展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十二五”末,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报警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城市主城区推广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七)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研究。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重点企业等各方面技术力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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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技术、监测方法、环境与健康效应、标准体系、调控措施等的研究和攻关。探索研究各行业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编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技术指南,建立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初步探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效应,研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调控与管理措施,为各地有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八)研究制订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针对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种类多、总量大的特点,对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重点问题,加大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淘汰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扰民严重的企业、产品和生产工艺;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制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准入标准,组织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及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为全面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奠定基础。

(二)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探索建立重点监管园区(集中区)、企业有机溶剂年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使用,减少排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有毒有害有机废气排放许可证试点以及治理与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行试点,提高监管效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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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参照执行其他省市或国外相关标准。在控制现有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排放的同时,强化对新建项目管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努力控制新增排放总量。

(三) 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类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和清单编制、标准制订、监管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加大对园区(集中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

(四) 加强指导培训。各地应积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与监管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环境监管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园区(集中区)和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五) 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危害以及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倡导全社会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普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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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1( 年)

(该表由企业负责填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所在工业园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二、产品、工艺、原料相关信息部分 产品名称 主要产品、产量 原料名称 生产原料类型、年用量 溶剂名称 生产辅料、添加剂及其他用料年用量 (胶粘剂、溶剂类) 生产产品 年用量(吨/年) 废气排放量(吨/年) 年产量(吨/年) 年用量(吨/年) 备 注 年生产时间(小时) 备 注 备 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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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2( 年)

(该表由环保部门负责填写)

一、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情况 设施安装处理设施名称 污染物种类 处理技术 时间(年、月) 初次投入成本(万元) 年运行费用年运行时处理风量 (立方米/小时) 污染物减排量(包括回收量,吨/年) (万元/年) 间(小时) 产品名称 污染物减排量 (吨/年) 二、工艺、设备实施技改后VOCs排放量变化情况 有机污染物名称 技改措施 技改时间(年、月) 备 注 产品改变情况 三、产品改变(停、减产)后VOCs排放量变化情况 有机污染物名称 停、减产时间(年、月) 污染物减排量(吨/年) 备注 四、治理设施监管情况 1、是否配备自动控制系统或自控装置? 口是 口否 2、如果已经配备自控装置,是哪种:口液位自控仪;口pH自控仪;口ORP自控仪;口 电位开关; 口 其他(请说明): 3、是否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口是 口否 4、监控装置是否联网? 口是 口否 5、厂界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运行时间、生产厂家、类型、监测的主要污染物质: 6、回收有机溶剂处置方式或去向: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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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总体要求】

★ 填报范围:包括2011年以来进行过工业废气整治的企业以及因废气扰民、工艺落后等原因

已经关停的企业。

★ 本登记表应由本单位生产技术人员和环保技术人员共同填报,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 表内信息需填写完整,所有用量或回收量的填报数据要依据本单位的相关台帐。需填写的

内容不允许空白,如没有请填“无”。

★ 表内填报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并一律保留2位小数。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概况:登记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别、生产设备等企业基本信息。

【VOCs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 无组织排放无需填写治理设施。

★ 集中排放有治理设施的,请填写工序名称(★在哪道工序有含VOC废气处理)、处理污染物

名称(★填写处理的气态有机污染物名称)、处理技术、初次投入成本、年运行费用、处理风量、废气回收量或处理量等参数。没有处理设备的不填此项。

★ 【处理技术】请选择:⑴冷凝法 ⑵吸收法 ⑶吸附法 ⑷直接燃烧法 ⑸催化燃烧法 ⑹

RTO炉燃烧法 ⑺RCO炉燃烧法 ⑻低温等离子净化法 ⑼其他方法(请列出具体名称),有机废气经多级处理时从上至下填写各级处理技术类型。

★ 【污染物种类】:填写处理的气态有机污染物名称(例如:烃、醛、酮、酯、酚、醇类) ★ 【初次投入成本】:指治理设施的购买、安装调试投入成本,同一治理技术的多个治理设施

请给出成本计算公式:数量×单价。

★ 【年运行成本】:指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时消耗品的更换成本和水电汽能耗费用之和,不

含运行人员工资等费用。

★ 【年运行时间】:指处理设备全年实际运行时间。 ★ 【处理风量】:如无实测数据,请根据风机铭牌填写。

【工艺、设备实施技改后VOCs排放量变换数据估算】

★ 【技改措施】:主要包括生产物料替换、工艺改进、提高回收效率、提高末端治理水平等。

表中各项需严格按照对应单位填写。

【污染物减排量估算方法】

★ 如果企业有治理前后检测数据,按实际监测数据计算。溶剂回收处理,则按实际回收量计

算。如果治理企业无监测数据,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污染物减排量=(治理设备进气浓度-治理设备出气浓度)*处理风量

*年运行时间/1*10 (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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