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整理后,形成区队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区队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排查出的隐患组织制订治理方案,按时落实治理。
(四)战线隐患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战线负责人要根据战线特点和实际情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战线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查出隐患由战线负责人每旬组织专题会,分析研究,讨论制订治理方案,并将本旬隐患的治理情况、治理措施、责任人等形成书面材料,经战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安监(检)部门和分管安全负责人。
(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主要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全面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隐患治理方案,并由安监(检)部门建立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分类登记、编号建档,实行闭合管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对口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携带被检查区队的隐患排查卡,对所检查区队工作地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的隐患交本单位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副总及以上领导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后,
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跟踪监督治理。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情况,下发《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形成隐患排查日报,并建档管理。
(六)集团隐患排查督查: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排查本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督查出的隐患,建立部门隐患排查督查治理台帐,跟踪、督查隐患治理情况,并将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进行分析汇总,纳入台帐,抓好监督考核。
集团季度安全监察督查,重点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较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日常自查、上级有关安全监察督查、集团季度安全监察督查、包矿安全督查、安全绩效考核、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评比、重点安全检查(监察)、专项(专业、专家)安全检查、安全“八条线”检查等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进行落实治理,并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同时要及时输入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作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第四章 隐患治理、复查验收及销号上报
第十九条 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治理,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当班安全负责人或班组长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区队负责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较大隐患由区队或生产经营单位战线协助及时组织整改,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整改负责人、区队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人签字,报战线负责人审核签字,由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责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治理,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协助。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经区队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安检(监)部门、战线负责人签字,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安监(检)部门存档备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口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提出治理意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确定挂牌督办隐患,并督促落实治理。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其它单位参与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提交集团业务板块或集团
安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分管业务、监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汇总分析、上报、治理方案审定、分类建档、挂牌督办、复查销号等工作,做到闭合管理。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延期申请及时复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汇总分析、上报、建立台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督办部门负责复查验收销号、建立台帐,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重大隐患的状态、影响范围和程度,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保障措施,分包督办单位和包保主要领导,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重大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在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应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做出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