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19、 CD 20、 BD 21、 AB 22、ABCD 23、BCD 24、ACD、 三、任意选择题

1C 2C 3ABCD 4BC 5AC 6A 四、案件分析题

(一)答:发电厂能够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某市人民政府违反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向企业摊派费用。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某市为地级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某发电厂应向该市所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与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相抵触,应以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为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省政府在受理发电厂的复议申请后,应与省委协商,将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废止,或修改。 (二).本案中,市工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应认定委托有效。因此,市消费者协会以委托机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三).《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是用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来进行的。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法院在采取措施时有违法行为,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稻种被封存于人民法院,法院就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但是法院疏于保管,致使稻种霉变,这是法院的违法之处。因此,种子公司依照《国家赔偿法》可向法院要求赔偿。 (四).由于李建不服的是西城区土地管理局和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简易棚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应由西城区土地管理局和西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共同被告。由于本案是对位于西城区居民李建屋前简易棚的拆除及罚款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某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负责一审。 (五)、答:《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如果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本案中,南区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张某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裁决书,只是没有送达张某,但张某仍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在市公安局作出复议裁决后,若其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答:《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中,小明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七)、答: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环保部门,行政相对人是化工厂,与甲村村民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就不应成为第三人。所以,甲村村民既不是本案原告或被告,也不是第三人,无权提起上诉。

甲村村民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解决:一是以化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二是与化工厂协商解决;三是请求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化工厂赔偿甲村村民损失;如果环保部门拒不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可以环保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请求第三人居中调解,甲村村民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履行,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甲村村民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答:1、李某应该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养殖场是县政府设置的,负责向全县推广高产鱼苗,养殖场实际上是接受政府委托执行推广鱼苗的职务。其出售给李某的鱼苗带有传染病,致使李某遭受损失,养殖场的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因为使鱼苗健康,达到合格标准,再出售给买主是其职责,但养殖场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该案件实质上仍属于行政侵权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是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李某应该向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当然,县人民政府在对李某进行赔偿后,可以责令养殖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如果养殖场和县政府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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