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高考工作本应该严厉客观、公然公正,而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仅破坏了国家对高考工作的治理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亲身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后,有力地震慑了高考工作中违法违游记为,有效地规范了高考治理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市上开展了高考招生的全面整顿工作,制定了各项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得高考招生工作在公平廉洁的环境中得以顺利进行。该案是我市近年来在高考招生工作中查办的第一起典型徇私舞弊案,该案的办理,不仅拓宽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而且在社会各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偷窃、私藏档案案例
虽然作为“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档案具有无要替代的作用,人们也逐渐感受到了它的价值,慢慢地开始重视它,但由于档案法制宣传覆盖面还不够开阔,以至有的人档案法制意识十分的淡薄,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作为谋一己之利的工具,这才有“窃取司法档案”、“私藏档案”、“偷窃档案”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如何杜绝?除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职业操守之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加大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使档案及档案法制意识深入人心,进而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档。
案例21
宁波一男子因不服判决盗窃案卷被判刑
宁波市鄞州区一男子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居然动起了盗窃法院案卷的歪脑筋。2005年3月14日,鄞州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盗窃案卷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悉,35岁的章某因不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对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遂起意盗窃该案卷宗。2004年9月3日上午7时许,章某来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乘法庭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办公室无人之际,上楼溜门进入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卷宗盗走,藏放在瞻岐镇西城村岳母家中。案发后,该卷宗已被追回。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发后,章某能自愿认罪,卷宗也已追回,且家属又代为支付了原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赔偿款25万元,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5.3.17
案例22
偷梁换柱 申报专利 化公为私 侵权违法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组织人员开发研制的“吊车、矿车二功能安全定位器”(以下简称“定位器”),经公司组织现场应用试制鉴定成功。但由于该公司不重视科研档案的管理,使该项成果长期存放在项目设计人刘××个人手中,1995年4月16日,刘××采取偷梁换柱的
手法,以其爱人隋××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得批准“定位器”的专利。这起专利侵权行为,使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虽经市中级法院裁决,使公司获得了“定位器”的专利权,但教训是深刻的,构成这一侵权案的重要原因是该公司疏于档案的管理,对此,市档案局依据市政府《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元罚款(刘××的个人处罚因该公司已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司法部门处理)。《处罚通知书》下达后,该公司对市档案局的处罚决定既不向辽宁省档案局申请复议,又不按时交纳罚款,市档案局依据处罚程序之规定,于1995年11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市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传讯,该公司于1995年11月20日依法交纳了罚款。 ————摘自《中国档案》1996年第2期
案例23
私藏档案受处罚
湖南省江滨机器厂前不久前对一名私藏档案的工程师作出了行政处分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在厂里震动很大。
工程师范某是一个有着几十年厂龄的老同志,人快退休了,却办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近半年来,范某将本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机密级”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变为己有,以便退休后有条“后路”。在其将档案资料带出厂区时,被门岗截获。 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一部分是范某向厂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一部分是应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范某私藏的是该厂的拳头产品的档案,打算据为己有并在退休后利用这些产品图纸的工艺技术为外厂提供技术服务牟利。他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严重地损害了本厂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厂里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摘自《湖南档案》1993年第4期 编者评议:
退休工程师开展技术服务,并取得合理的报酬,是现行政策所允许的。但是范工程师不应该。在退休之前私藏本厂的产品档案,不应该打算在退休以后以损害本厂的利益去换取个人利益。老范这样做是违法的,幸而厂里发现及时,未造成实际损失。否则,老范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我们要奉劝有的同志一句:违法的事做不得!
案例24
偷配钥匙掉包馆藏名画 刘汉泽
珍藏多年的名画《苍山洱海》,竟然在北京被拍卖出100多万元,而馆中的画作却变成了赝品!
发生在荆州市荆州区档案馆的这件蹊跷事,让各方震动。原来,早在3年前,包括该画在内的4幅馆藏画作,就被荆州区档案局地方志编研科原科长张国良掉包。他请人炮制赝品,换出真品,然后以低价出售。
张国良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涉嫌贪污一案,在荆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他和另外2名嫌疑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镇馆之宝在京拍卖
7月,荆州市荆州区文联一位负责人在网上查阅资料时,无意看到一则消息:著名画家吴冠
中的名画《苍山洱海》,在北京拍卖出100多万元!“怎么可能!这幅画不是一直收藏在荆州区档案馆吗?难道档案馆把这幅画卖了?”他十分惊讶,继续搜索,发现早在2008年,这幅画就在陕西被拍卖过一次。
吴冠中是20世纪我国绘画的代表画家之一,一生致力于油画民族化和中国画现代化的探索,曾任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在中国画坛享有很高声誉。特别是今年6月他去世后,其作品价格更是一路飙升。
荆州区档案馆能够收藏《苍山洱海》,还有一段故事:1983年,原江陵县(现荆州区)被评为历史文化名城一周年之际,该县邀请了一批国内著名的书画家前来采风,其中就包括吴冠中。其间他创作了《苍山洱海》相赠,由该县文联收藏,2002年转交荆州区档案馆。 荆州区档案馆负责人称,这幅画作是该馆价值最高的收藏品之一,可谓“镇馆之宝”。 管理科长掉包名画
接到情况反映后,荆州区档案馆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这幅画仍在馆中。 难道另有一幅《苍山洱海》,或者在京拍卖的是赝品?馆方请来专家鉴定馆中画作,得出的结论恰恰相反:馆藏的《苍山洱海》是赝品! 荆州区档案馆向当地警方报案。经调查,该馆的藏品馆共有三道门,而藏品柜有两道锁,钥匙分别由两名工作人员保管。
民警传唤了保管钥匙的张国良和另一名工作人员,真相很快水落石出。原来,张国良趁另一名保管钥匙的工作人员不备,偷偷配好钥匙,先后将《苍山洱海》等4幅馆藏真品画作盗出,交给同伙售出,所得赃款由3人瓜分。
张国良,44岁,鄂州市人,在荆州区档案馆工作多年,案发前任荆州区档案局地方志办公室编研科科长,负责保管该档案馆156幅名人字画。 百万画作低价抛售
张国良交待,他也是爱画之人,知道自己保管的藏品价值。看到那些字画长年无人问津,甚至连内部人员也分辨不出真假,便打起了歪算盘。
2007年初,他与个体户朋友张登炳、刘勇商议,决定将名人字画掉包后卖钱瓜分。经过策划,他趁另一名保管藏品柜钥匙的同事不备,悄悄配得另一把钥匙。
同年9月,张国良将《苍山洱海》和著名画家关山月的画作《冷****》盗出。随后,他请当地一名美术老师分别临摹了两幅赝品,偷偷放回原处。张登炳、刘勇将真品带到广州,两幅画共卖得35万元,由3人瓜分。
作案之初,张国良还有些害怕,但随着时间推移,一直无人发觉,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又想故伎重演。
2007年12月,他与张登炳以同样的手段,盗出画家刘文西的作品《日本新娘》、画家陈大羽的作品《雄鸡》,一共卖得10万元。
当地检察机关查明:以2007年的市场价格,《苍山洱海》约118万元、《冷****》约10万元、《日本新娘》约8万元、《雄鸡》约7万元。 三嫌疑人供认不讳
庭审现场,张国良等3名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在分赃等细节上有些分歧。审判长审理后宣布,该案将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荆州区档案馆负责人罗永锰。他表示,此事与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馆内没有相关鉴定专家有关。另外,该馆场馆老旧,准备择新址搬迁,所以一直未在场馆区安装监控设备。
罗永锰称,事发后,该馆严格了管理制度,决定对馆中藏品进行定期检查,且投入10多万元安装了监控设备,同时调换了相关责任人。今后他们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摘自“荆楚网”2010.12.17)
案例25
简阳市教育局人事档案被盗案例
简阳市教育局(原教委)机关人员、科室多,办公用房紧,各种档案资料多,档案库房更紧,档案管理工作困难大,历年被列为档案局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重点单位。至2001年该局档案规范化管理仍未达四川省三级标准。
全市教育系统10000多名教职工人事档案都集中统一在教育局保管。1998年全部搬至局对面租用原物资局闲置房中,极不安全。2001年“五一”长假期间,存放在原物资局房屋中的部分档案被一吸毒人员盗走并作为废品卖掉。后经查实,被盗人事档案共5286袋,其中,离退休教师人事档案2711袋,死亡人员、精简人员及人事资料2575袋。
2001年5月8日,教育局档案人员上班时发现档案被盗,通过局领导先后向简阳市公安局和资阳市教委报案。5月21日简阳市公安局依照刑法152条将犯罪嫌疑人方智抓获并刑事拘留。在省市检察院的督促下,简阳市检察院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方智。2001年8月,进行了立案侦察,2005年4月,以“不予以起诉”作结。
与此同时,由原简阳市委副书记付文洪同志牵头,召集市纪委、档案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开会专题研究此事。资阳市档案局和教委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和解决问题,省档案局也多次督促资阳、简阳两市档案局作好行政执法和处理好此事。6月上旬,由简阳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档案局、保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通过进一步调查,最后作出了书面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市委和市纪委。
2001年7月中旬,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再次组织以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照《档案法》、《行政处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反复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意见报市委。市委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将此事作了书面通报,并责成市档案局、保密局督促市教育局限期整改。
在此期间,到各级告状的也不少。2002年5月,简阳市教育局经济案发,后教育局主要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档案事件,最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分管领导作了行政记过处分。这之后,简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简阳市委组织部、简阳市档案局、简阳市人事局都根据文件要求,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单位尤其是教育局积极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很快教育局的档案库房在机关内部整修好,并配置了档案保管保护的相关设施,把档案全部搬回了机关。很多单位纷纷要求将档案移交给综合档案馆来保管。
(摘自《四川档案》2011年第2期) 笔者对本案处理后的思考是:
一、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档案法》的具体内容了解少,学习走过场。本市档案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教育局的会议记录本上有记载,他们组织职工学习了《档案法》,五一节前夕主要负责人还开会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节中有两次值班领导到现场检查档案室,结果还出大事。
二、人事档案多家都在管。有人认为人事档案只有组织人事部门才能管,不该档案局来管,档案出了问题却不向档案局报告,只是到档案局询问查找处理此类事情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依据不详给量刑和处分带来了困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等都叫档案部门给他们提供法律依据,至于给予什么处分却指代不明。
四、应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法治建设,把行政执法落到实处。由于平时对违法行为处理过轻,所以单位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旦出现大问题,再谈重视已经紧急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