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案 违 法 案 例 下载本文

查对。

1992年,张广荣去世后,张岩仍然不间断地要求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但一直没有结果。从1992年至2002年,张岩为查房档苦苦“奋战”了10年。如果从1980年她的父亲给市房管局写信算起,父女的维权努力则有20余载。无奈之下,2002年10月18日,张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本来只要查看一下我曾祖父房产档案就能确定的事,却因为不让查档无法解决,准确地址就在房产档案里记载着,房地产管理局不让我查阅,又要求我提供准确地址,这给我出了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张岩在起诉状中这样说。

张岩认为,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向社会开放。其曾祖父个人房产档案和1956年私房改造档案早已超过了30年,属于公开的档案,自己有权查阅,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开张梦明的私房产档案资料和私房改造档案材料,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房管局在答辩状中则称:根据本局的内部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故张岩无权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报道,2002年12月11日,记者在天津市房管局见到了这份“内部规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确有“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的条文。 天津市房管局房管处主管业务的王士武副处长还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局内部的工作程序。据他介绍,如果产权所有人要求查档,应该首先提供房产所在地址及产权所有证的编号,由房管处的工作人员查阅后告知。

当记者对该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违背提出质疑时,天津市房管局法制处吕诚友主任说,公民房产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不可能向全社会开放,原告要求查阅的档案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档案,属于不宜向社会开放的范围,我们拒绝其查阅是有道理的。 在有关记者接下去的采访中,张岩的代理律师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张岩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确认其祖上房产,进而要求落实政策,法院对此非常敏感和慎重。2002年11月中旬的第一次庭审后,法院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案件一经媒体披露,立刻引起档案业界和整个社会的关注,人们在普遍对张岩老师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翘首期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还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报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张岩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案做出了判决。结果是张岩败诉。

王亦君的再次报道,透露了一些较以前更为详细的情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根据我国和天津市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我局颁发的(1993)房权10号《天津市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查档,行政主管部门不宜违规开放房屋档案资料。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7月,原告张岩要求查阅原告曾祖父张梦明的私人财产房屋档案资料,及1956年城市私房改造时对张梦明房屋改造的档案资料,向被告提出口头申请,被告的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其不能查阅。

法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被告市房管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负责管理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市房管局针对原告张岩的申请,对其要求查阅的档案进行了查找,均未找到,并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书面的答复——《关于张岩查档情况的说明》,告知经查找,没有张岩所要查阅的档案材料。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提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岩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2003年1月3日,张岩不服此案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岩认为,天津市房管局做出的书面说明中“查找不到”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不作为,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查找到张梦明所有私产房屋的档案资料及其被改造为公房的档案资料,并向其产权关系人张岩公开。

(摘自《上海档案》2003年3期)

案例52

“涂改档案”投诉案引发机关档案室利用问题

1999年,江苏省南通市一公民投诉某部门档案馆采用“涂改、遮盖”等手段向他提供与档案原件内容不一致的档案复印件,致使其在一场官司中败诉。投诉人孙某与本市王某因民事纠纷诉至法院。为举证,双方均到一部门档案馆查找相关档案。档案馆接待人员因与王某相识,很快向王某提供了所需的档案复印件。而孙某的查档过程相当不顺,接待人员以种种理由拒绝孙某的复印要求,只勉强允许律师简要摘抄档案材料的一些章节。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孙某败诉。孙某不服,认为法院采信的一项证据(由王某提供的档案复制件)与其本人所掌握的材料(孙某律师摘抄的档案材料)有出入,数次去档案馆欲复印档案材料而遭拒绝。孙某断定档案馆与王某合伙使用“涂改、遮盖”的手段炮制虚假档案复印件。

虽然经过调查,“涂改档案”的事实并不存在,但由此引发的思考却是深刻的。这是公民利用机关档案室档案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机关档案室在是否对社会提供利用上完全取决于机关本身的意愿,即机关在对外利用上拥有独断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机关档案室在对外利用时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也无明确、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理论上公民虽有利用机关档案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机关对公民提供利用与否及提供利用的范围上自由度过大,透明度太低,公民很难真正利用到机关档案。如果机关档案的利用有一套可以遵循的、透明化的标准,本案中的档案馆接待人员就不可能厚此薄彼,孙某就可以确保与王某在利用档案时处在同一公平地位,也就不可能发生投诉情况。因此,加强立法,研究出台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机关档案室利用规则是当务之急。 (摘自《档案与建设》2002年8期)

案例53

违反查阅档案管理制度案例

某县农业局一位女同志甲到县档案馆利用该局有关土壤普查方面的档案,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乙告诉甲馆藏档案一般不予外借,但甲找到熟人馆内工作人员丙,对丙说只借半天,丙答应其借走。但过了一个月,档案还没归还。档案馆让丙打电话给甲,催了几次甲才将档案还回。归还时,恰好遇到乙值班,乙一检查,发现卷内文件被甲当作起草文件的草稿进行了大量的涂改,档案已经面目全非。乙当即对甲进行了批评,并向馆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