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案 违 法 案 例 下载本文

档 案 违 法 案 例丢失档案案例 伪造、涂改档案 偷窃、私藏档案 扣押、拒绝移交档案 擅自销毁档案 倒卖档案

不按期归档、归档不全 档案查询、利用

一、丢失档案案例

档案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将往复不断的现象真实记录下来,使瞬间变成永恒。它与人类文明的产生、发展相伴相随,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对档案利用需求的增长,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更通俗地说,档案记录无处不在,大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小到每个人从出生到就业甚至到死亡,都有相应的档案伴随左右。这些记录人生轨迹的档案如果出现了缺失,我们的人生经历就缺少了证明,这不仅仅是单位领导或者档案干部的责任,更是会深深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收录的关于档案丢失的案例,就是从“人事档案、证书、基建档案、司法档案”等档案不同的种类,不同的视点体现出档案在个人就职升迁、福利待遇、甚至司法凭证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旦丢失,将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例1

谁动了我的档案? 林劲标 凌 蔚

辛勤劳作20年,退休时却发现工龄“缩水”一半。老汤怒把老东家推上被告席。近日,这起离奇财产损害纠纷尘埃落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佛山照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工龄飞了 档案惹祸

原告老汤年轻时曾就读于贵州省水电学校学习技术,后被安排进入贵阳市一家单位担任水利技术员。1962年,刚满24岁的原告随父亲回祖籍地广东省佛山市。

1978年,老汤以临时工的身份,被安排到被告单位工作。由于吃苦耐劳、成绩出色,在进入国企的第9个年头即1987年,老汤转为合同工。后来,老汤又先后担任被告的煤气站的副班长和石油气站的管理员。

根据原告从事的职业情况,属于重体力及高温作业,属于特殊工种,可以在55岁提前退休。但被告并没有受理原告的退休申请。直到61周岁,企业才为老汤办齐所有退休手续。 更让老汤纠结的是,他发现自己将近20年的工龄,突然变成了10年9个月。按照社保系统显示的这个工龄,老汤的退休工资将大幅“缩水”,连正常的医疗保险都没办法享受。 经过多方了解,老汤终于找到了问题所在:原单位一直扣留自己的工作档案未移交给相关社保单位,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为此,老汤到处投诉,并走进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第一次把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移交档案。 不告不知道,一告吓一跳。这十年的档案竟然不翼而飞了。

2009年4月1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汤的东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老汤补做职工档案。

挨罚判赔 东家栽了

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老东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老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在法院施压之下,老东家向老汤移交了佛山市“挂钩”企业效益工资浮动升级呈批表、(合同工)转正与定级工资呈现批表、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退休人员申请表和待业人员就业证等一系列材料,却唯独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老汤9年临时工经历的材料。

经过法院再三催告,原单位还是无法补充上述临时工的档案材料,最终被处以20万元的司法处罚。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0年11月29日,老汤以老东家没有为自己补做职工档案,造成自己转制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为由,再次来到禅城区法院起诉。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老汤当庭提供了6份1978年在老东家领取工资的工资单。

面对老汤的指控,原单位表示,老汤在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时,明确承认其是在1984年3月才进入单位工作的,自己并没有非法抹去老汤的工作经历。

诉讼中,法院依法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调查。模拟一名1978年1月参加工作,累计缴纳保险费年限为17年1个月的参保人,在1999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收到的养老金,并将之与老汤实收的养老金相比,发现老汤这段时间少收了1万多元。

今年4月28日,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作的,其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以合计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老汤的工龄可以从1978年开始计算。由于被告在处理老汤档案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工资从1984年起计,应当承担由此给老汤造成的损失。但考虑到老汤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禅城区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单位向老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28日,佛山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外评点:

档案凭什么“绑架”人生

现代社会中,档案记录无处不在:户籍档案、学籍档案、医疗档案、人事档案等等。从出生到就业再到死亡,档案伴随左右。

众所周知,无论档案以电子媒介还是以文纸媒介保存,都是记录人生故事的第一手材料,但是这些年因为档案的无序和混乱,改变了一些人的命运,甚至几乎毁掉他们的人生。

有落榜考生买通学校、派出所篡改档案、偷梁换柱,冒名顶替上榜考生上大学;还有学历低微的临时工“搞定”人事部门,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材料,摇身一变成为硕士、博士甚至“海归派”,一夜之间走上重要领导岗位;车辆档案被泄露,导致******肆意,真正车主饱受损失。本案中,人事档案的缺失就这样抹掉了老汤十年的艰辛,更让老汤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面对前述形形色色的“X档案”事件,我们不得不问一句:寒窗十载、奔波半生,是为了知识与经验之本身,还是为了那放在档案袋里的几张薄纸?如果没有那几张薄纸,是不是就白忙了一场?档案凭什么就能让人生如此黑白颠倒?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档案与个人升迁、福利待遇等息息相关,档案的妥善保存管理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为档案频发的纠纷案件足以敲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的警钟

但更值得思考的是,档案凭什么来“绑架”人生? 究其原因,法官分析,主要是档案的管理混乱以及档案本身和被记录对象相分离的制度造成的。大部分人是没有机会见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档案的。而更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在社会管理上过分依赖于档案这种落后的手段有关,更是执政者“懒政”的表现。

让被记录者有机会实时监督自己的档案,并对不公平的档案记录提出异议,是治标之策。最

根本的是改革目前的档案制度,建立统一便捷的个人诚信系统,让每个公民成为自己命运的真正主宰。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12.3)

案例2

证书丢失损失有多大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杨奇志。他说,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收取学历证书原件的情况在职场中不算少见,一般是用于验证学历的真伪,也有部分单位用以防止员工跳槽。作为单位来说,为防止应聘者提供假学历、假资历,进行一些必要的验证并无不妥。但是与此同时,单位也应当妥善保管应聘者的学历原件。 本案中出现证书原件灭失的情形,应聘的周某作为证书原件的权利人,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方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直接向周某收取学历证书原件的杨某,由于杨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有权为公司对外招聘保险代理人。杨某向周某收取毕业证书原件,系代表保险公司所为,其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保险公司承担。故杨某不应当向周某承担责任。

由于毕业证书原件已灭失而无法返还,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6万元的索赔请求,这一数额究竟是否合理呢?

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首先是折价款2.9万元,具体指就读的学费2800元、就读的误工费2.6万余元。但是,学历证书原件这一物品具有特殊性,原件的灭失并不代表周某中专学历的丧失。事实上,周某提出的费用花费是指她获得知识、学历相对应的对价,而并非是毕业证书原件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款。故对周某提出的学历证书原件折价款2.9万元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周某主张的第二项是经济损失5000元。她表示,这一数字具体包括因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与杨某、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上级单位沟通发生的交通费2000元,以及毕业证书遗失不能就业的工资收入损失3000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酌定周某为交涉花费的交通费1000元,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至于周某所主张的因毕业证书遗失不能就业而导致工资收入损失3000元,由于周某并未举证证明招聘单位是因其无学历证书原件而不予录用的事实,而且周某自身也可通过向原颁发证书的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故对周某的此项诉请法院也未予支持。

此外,周某还主张了精神损失费2.5万元。法院认为,虽然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可通过向原来发证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资格象征意义。在原件永久灭失的情况下,给周某的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原审法院酌定保险公司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也是比较合理的。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0.9.16)

案例3

档案失踪20年 被除名职工获赔1.5万

在上海某机器厂工作的徐先生被单位除名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20年后才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今天上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职工被单位除名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机器厂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

徐先生于1966年进入上海某机器厂工作,1984年3月机器厂以徐擅自调拨材料为由,给予徐行政记过处分。1985年5月29日徐提出辞职,机器厂未同意并限其于6月2日前先来厂上班。但是徐未到岗上班。1985年8月4日机器厂对徐作出除名决定,同年8月21日徐签

收了处分决定书。

但自从被除名后,徐便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机器厂,该厂一直以档案材料不在其处推拖。特别是1993年成立了社保组织后,机器厂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徐在被除名后近20年,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2004年9、10月间街道居委会来人通知,徐才知道档案于2004年9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据此,徐要求机器厂赔偿自己从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72000元(每月按500元计算)。 被告方上海某机器厂辩称,徐收到除名通知后,应主动至地区联系就业问题,发现档案不在,也应及时到企业查询,但徐一直未来过,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5年8月4日上海某机器厂对职工徐作出除名决定,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徐的档案暂由单位保管。但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该规定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至此,上海某机器厂应按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机器厂直至2004年才为徐移转档案,期间,对徐正常就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影响,故机器厂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徐被除名后,在机器厂下属的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长期以来徐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其也有责任。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徐主张的损失从其起诉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2年。现上海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显属合理,予以采纳。徐要求上海某机器厂赔偿12年的损失72000元,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稿源:中国法院网 2005.6.1) 案例4

单位丢失职工的人事档案被判赔六万 王光宗

原告李某称,被告单位丢失其人事档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养老金,承担医疗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1979年到北京某时装厂工作。1988年5月9日,原告档案自北京市时装厂转至被告处。2006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档案丢失,由于原告2008年4月1日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被告养老金,并承担原告死亡之前的医疗费。

被告某研究所辩称,首先,原告在本次起诉之前2006年4月10日已就养老金、医疗费起诉过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次,无论从劳动争议或是民事侵权上讲,原告起诉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及办理其他事务的重要凭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人事档案于1988年转至被告处,被告出具的介绍信中表明原告档案丢失,其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并承担死亡之前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一次性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并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稿源:法律网 20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