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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海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危害海岸工程设施安全、损害沿海群众生产利益的海上非法采砂行为,惩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保障海上生产安全,维护海上治安和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切实保护我市海域海洋资源环境,构建莆田平安海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海砂开采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综合整治行动的扎实开展,市政府成立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成员名单),负责全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行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 、管委会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海砂开采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依法对本市辖区内从事海砂开采、运输、经营行为和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用砂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实行综合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近岸海域执法监管。积极组织开展海上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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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加大海上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和损害海岸工程以及沿海群众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的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港口码头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证件不齐”或擅自改装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坚决取缔“三无”和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切实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

(三)加强岸边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对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整治岸边砂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砂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危害防洪、防浪等海岸工程安全及非法占用岸边土地的岸边砂场。

(四)加强沿海治安管理。积极开展侦查、打击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用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我市辖区内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建设用砂的监督检查,积极指导协调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规范项目建设用砂行为,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海上非法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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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分工

为确保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全面取得成效,市成立海上、港口(砂场)、项目、治安执法检查和效能督查等五个工作组(附各组成员名单),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海上执法检查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边防、海警、海事和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定期开展海上联合巡查执法,加强海上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海上非法采砂及违反海上安全生产、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海上生产秩序和安全。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执法,根据海上执法任务需要和海上气候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安排,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措施,保持较高频率的海上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同时,海洋、海事、边防、海警等海上执法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加大海上执法监管力度,相互联动,齐抓共管,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活动。

(二)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组织海洋、海事、公安、边防、交警、水利、国土、工商和沿海乡镇政府开展对港口码头、岸边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整治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自制泡沫船筏、机动车辆和岸边砂场。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海砂行为,坚决取缔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 “三无”和擅自改装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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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及危害海岸工程安全、非法占用岸边土地的岸边砂场。各县(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调查摸底工作,各沿海乡(镇)、村委会要彻底摸清和如实上报本地区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和岸边砂场、单位或个人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及参与或参股采挖海砂、经营砂场人员的基本情况(附调查摸底表),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由县(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海洋、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我市辖区内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来源、数量及审批等情况的调查摸底(附莆田市项目工程建设用砂情况调查摸底表),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研究制定全市项目建设用砂规划,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积极帮助解决工程建设用砂问题。

(四)治安执法检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对我市沿海地区,重点是埭头、平海、东峤、东埔、湄洲、南日等六个乡镇,开展侦查、打击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海上治安和沿海地区的安定稳定。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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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配合,深入排查揭露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分子。

(五)效能督查考评组: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开展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评内容为各执法检查组和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落实情况、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情况、相关执法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整治工作成效等,设立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举报电话(附举报电话:2688021),督促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加强各级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对涉及违反执法保密制度,利用职便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或参与非法采挖、经营海砂的违纪行为,要严肃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及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全面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海洋环保、矿产资源、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整治海上非法采砂的意义和措施,跟踪报道整治非法采砂的成效,大力营造良好的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传达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到集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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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重点打击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务求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厉打击,堵疏结合。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综合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海洋部门要依据海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进入禁采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海砂的违法行为要一律按最高限予以从重处罚;海事部门要依据船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船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暂扣、整改拆除其改装设备;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对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边防部门要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砂船和自制泡沫船筏要一律予以取缔;海警部门要依据海上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和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挖、运输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查扣;国土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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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擅自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其他执法部门都要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在综合整治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时要坚持堵疏结合,海洋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我市辖区海域海砂资源的勘察普查和海域采砂用海规划,积极探索建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制度和审批办法,指导和协调重点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用海审批手续,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密切协作,安全执法。参加综合整治的各部门单位要紧密配合协作,确保执法人员和装备落实到位,服从统一指挥,形成综合执法合力;要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海上执法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执法人员和船艇安全,保障综合整治工作安全顺利开展。各县(区)、管委会要选择1-2个船舶停泊、避风条件较好的渔港或避风澳作为扣船点,负责安排人员对暂扣的涉嫌违法船舶进行看管,确保船舶停靠安全。

(四)落实经费,提供保障。为保障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安排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专项执法经费,用于解决落实海上执法安全保障措施和执法船艇及车辆燃料费等工作经费问题,查处非法采砂的罚没款全额返还作为海上执法经费使用。市财政要安排海砂资源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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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普查、规划专项经费,用于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为我市辖区海域海砂资源进行勘察普查、论证规划。

(五)加强督查,表彰先进。为构建部门协作、联勤联动、综合整治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执法效能督查考评,对无故不参加联合执法或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对积极开展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记功表彰。

附件:

1.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各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3.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情况统计表 4.莆田市项目工程建设用砂情况调查摸底表 5.莆田市岸边砂场调查摸底情况表

6.莆田市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调查摸底情况表 7.莆田市参与、参股采挖海砂或经营砂场人员调查摸底情况表

8.莆田市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及自制泡沫船筏调查摸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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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傅冬阳(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黄德元(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卓继祖(市府办副主任)

梁国章(市监察局局长) 姚景华(市发改委主任) 陈尔全(莆田海事局局长) 黄梦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凌郑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国钦(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 张飞辉(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黄国辉(秀屿区副区长) 郑成华(城厢区副区长) 杨朝东(荔城区委副书记)

姚冰珊(涵江区副区长)

吴碧珠(北岸管委会副处级调研员) 汤应东(湄洲岛党工委委员) 黄一敏(仙游县副县长) 李瑞火(市政法委副书记) 翁祖敏(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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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新(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宗兴(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恒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晓红(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金江(市水利局副局长) 苏美琼(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黄玉枝(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办公室主任: 卓继祖(市府办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黄玉枝(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支队长) 高祥霖(莆田海事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柯向东(市公安边防支队参谋长) 朱宝兴(海警二支队参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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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

各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一、海上执法检查组

组 长:苏美琼(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柯向东(市公安边防支队参谋长)

朱宝兴(海警二支队参谋长)

高祥霖(莆田海事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黄玉枝(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支队长) 成 员:黄金鹏(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副支队长) 林文远(市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大队长)

林国忠(海警二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蔡国泉(莆田海事局执法支队船长)

颜奇生(中国海监秀屿区大队大队长)

林德兴(中国海监涵江区大队大队长) 陈宗宝(中国海监荔城区大队大队长) 阮仙瑜(中国海监城厢区大队大队长) 陈福荣(中国海监仙游县大队大队长) 陈金华(湄洲岛管委会农林水办主任) 郑国煌(北岸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干部)

二、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海洋、海事、公安、边防、交警、水利、国土、工商及乡镇政府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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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组成。

三、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组 组 长:吴宗兴(市发改委副主任) 副组长:苏美琼(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吴金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金江(市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李海华(市发改委投资综合科科长)

郑国辉(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科科长) 翁桂成(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林 峰(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张新立(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海监科科长)

四、治安执法检查组

组 长:凌郑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飞辉(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林国钦(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

成 员:蔡俊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陈 伟(市公安边防支队秀屿大队大队长) 林文远(市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大队长) 阮国坤(海警二支队司令部治安科科长)

五、效能督查组考评

组 长:宋建新(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吴玉山(市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张国臻(市纪委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朱爱民(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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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出勤执法(工作)人员(人次) 本期 海 洋 海 事 公 安 边 防 海 警 交 警 发改委 国 土 工 商 水 利 乡 镇 合 计 累计 出动执法船艇 (艘次) 本期 累计 出动执法车辆 (辆次) 本期 累计 备 注 1、查获非法采砂船 艘 ,暂扣 艘,拆改 艘,取缔“三无”、擅自改装砂船 艘,罚款 艘 万元。 整 治 工 作 成 效 2、查获非法自制泡沫船筏 艘,暂扣 艘,取缔 艘。 3、查获非法运砂车 辆,暂扣 辆,取缔 辆,罚款 辆 万元。 4、检查岸边非法采砂场 个,已责令整改 个,已整改到位 个,取缔 个,罚款 个 万元。 5、查获涉嫌非法收取“管理费”、充当“保护伞” 人,已立案 人,已处理 人。 6、 说 明 (1)、本表由各县(区)、管委会和海上执法检查组、工程项目检查组、治安执法检查组填报。(2)、本表于每月的15日、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效能督查考评组。(3)、整治工作成效的有关数字填累计数。 负责人: 经办人: 14

附件4:

莆田市项目工程建设用砂情况调查摸底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项目建设计划使用海砂总量(m3)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 本市海域(m3) 外地购进(m3) 合计(m3) 未建工程海砂需求量(m3) 未建工程按建设进度各年度计划 需求海砂数量及海沙来源 各年度计划需求 海砂数量(m3) 计划本市海域采挖(m3) 计划外地购进(m3) 海域采砂审批情况 备注:本表由市发改委负责调查填报,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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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莆田市岸边砂场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砂场名称 业主姓名 场地位置 占地面积 (亩) 海砂来源 自采 购入 审批情况 土地 工商 配置设备情况 备注:本表由各乡镇负责调查填报,经县(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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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莆田市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收费单位或姓名 所在镇、村 收费情况(包括收费时间、次数、金额) 备本表由各乡镇负责调查填报,经县(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注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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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莆田市参与、参股采挖海砂 或经营砂场人员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或住址 干 部 或 群 众 现 任 职 务 参与、参股采挖、 运输海砂船舶或 经营砂场情况 备本表由县区、乡镇负责调查填报,按县区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注 组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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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莆田市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

及自制泡沫船筏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船(车)主姓 名 船名号 或车号 总吨位(吨) 船体材质 用 途 持证 情况 所在镇、村 (1)、本表由各乡镇负责调查填报,经县(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备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 (2)、填报本表时应按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进行分类。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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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海洋 采砂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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