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稿时间:2010-5-12 阅读次数:964)
锡质监字[2010] 07号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一条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 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 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 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
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2、主要砼构件断面尺寸:实测该构件的中间部位并将检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二。
3、钢筋保护层厚度: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检验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对梁类、板类构件,每层抽取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三。
4、楼面标高;实测楼板的中心部位,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住宅建筑每户检查3处,其他建筑每100m2检查1处,同一楼层的不同板面标高应兼顾。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四。
5、主要砼构件按要求进行回弹测强,并将测区位置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1个构件。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五。
6、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查记录表和检查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检测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检测设备应定期鉴定。
第五条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抽测的有关规定
1、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结构实体抽测的基本内容为现浇楼板厚度、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指标。如有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2、结构实体抽测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抽测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3、抽测比例。
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1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1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混凝土构件强度:每10层中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梁、柱(墙板)分别抽测不少于3个构件;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m2的工程每栋抽测梁、柱(墙板)分别不少于3个构件。
钢筋保护层厚度:每10层抽测一层,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
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依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分户验收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其中分户验收中查出的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复查记录应记录详细。并且将分户验收逐户问题汇总表和公共部位问题汇总表和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附表六)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条 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等各项试验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蓄(淋)水期间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和视频影像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并上传至质监站监督系统。
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蓄水时间不低于24小时。 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5个淋水层。
第十一条 在检查小组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空间尺寸进行抽查,抽查总数为不低于总户数的10%。并且在实测前将抽查要求、抽查平面图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查阅分户验收资料,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原位比对复查分户验收记录中的测量数据,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重点检查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等情况),蓄(淋)水视频影像资料的复查。复查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10%。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 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组织形式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应按专业分为土建组和安装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将验收方案、施工监理自查问题及整改结果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核查下列资料: 1、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经总监审批通过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与设计文件内容相符的施工工艺、技术交底记录。
3、建筑节能各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报告。
4、各类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
对燃烧性能的资料应符合2009年11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经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技术论证方案(新型节能材料与设备的省级成果鉴定证书),以及签订的合同文本。
5、现场门窗气密性检测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钻芯)。
6、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7、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
8、特别要对GB50411-2007中20条强制性条文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对节能实体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外墙保温层的厚度抽查。
2、外墙、屋面、地面保温层有无遗漏施工情况,住宅工程应结合分户验收逐户检查。 3、外墙、屋面、地面保温层有无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
4、门窗、幕墙的型材和玻璃品种是否和设计相符合,外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牢固。 5、各类空调机组、电机、照明设备、管道保温、风机盘管、太阳能设施等的品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铭牌标识是否完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实体质量核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汇总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单并在节能分部验收前整改完毕。
四、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和解决。
第二十条 为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分户验收工作已经结束,并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时必须对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质量情况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各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规定2010年6月1日起执行,2010年6月1日前未进行主体分部验收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完成主体分部验收的工程相关实测和委托检测机构抽测的工作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附件:实体检测现场标识图章方案
附表一 楼板厚度检查记录表 附表二 构件尺寸检查记录表 附表三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表
附表四 楼面标高检查记录表
附表五 结构实体检验回弹测强检查记录表 附表六 分户验收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汇总表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实体检测现场标识图章方案.doc 表格楼板厚1.xls 构件尺寸2.xls 钢筋保护层3.xls 楼面标高4.xls 回弹测强5.xls
分户验收存在问题表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