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使政府决策更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对策建议
政府决策是政府面对需要解决的一些社会重大问题做出某种政策或行为的选择。政府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行为的成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是提高政府决策准确性、降低决策失误概率的前提。加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加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积极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政府决策民主化的基本涵义。而政府决策科学化,它要求决策过程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程序,广泛发扬民主,大量收集信息,充分研究论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精度。决策科学化的意义在于控制决策的风险和成本,而决策民主化则使重大决策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在民主的监督之下,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体制保证。要积极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首先要建立谋、断结合的决策机制。“谋”,即专家、学者、智囊团;“断”即决策者。谋断相互分离又紧密结合,是现代决策的重要特征,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及政府面临问题的复杂性,为了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决策领导者要听取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的意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建立谋断结合的决策体制。其次要强化对重大政府决策的评估和论证。要求在论证中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决策备选方案的利弊得失,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彻底改变目前论证流于形式的现状。最后要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决策者是决策活动的舵手、是决策活动的指挥者,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质量高低,政府决策受到决策者素质的制约。因此,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决策者进行培训、让决策者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是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减少政府决策失误的前提。
二、不断完善政府决策制度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因此,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追踪制度等的建立健全,是完善政府决策制度、确保政府决策做
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必要内容。
1.社会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决定时,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的程序性制度。听证是政府作出决定前的必需行为,它给利益相关人提供主张的机会,限制了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听证制度有利于避免过去政府决策缺少公众参与机制的弊端。在听证过程中,公民可以充分表达对各种未定方案的意见,使政府决策民主化得以充分体现,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正、合理,公民也容易接受。因此,在涉及公共事务的重大问题上,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努力使我们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使政府决策更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为了健全、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必须不断提高听证参与者的代表性。确保政府决策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专家咨询制度。当今世界,国际国内政治、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化及政府面临问题的多样性,决定了政府进行重大决策前,要最大限度地组织相关专家群体,集思广益,虚心听取专家、智囊团的意见,才能减少重大决策失误的概率。
3.社会公示制度。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也就是将政府决策程序及理由等公开,将政府行为暴露给公众,使一些民众关心,又需要民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的政府重大决策,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这项制度使决策民主化落实在政府管理之中。我国政府过去决策偏离、政府被动纠错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决策缺少透明机制。“公开透明”是经济全球化对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许多国际公约和NT0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因此,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必须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
4.追究制度和追踪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求“谁决策,谁负责”。决策失误:属于工作水平问题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属于违法程序的,要依法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以权谋私等现象的,要从严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虽然在法律上有渎职罪的条件,在行政条例上有对渎职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但是,即使渎职官员被查出来,对其惩罚的力度也是不够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必须把政府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作为政府决策制度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快政府决策法制化建设步伐
政府决策法制化,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进行科学决策。“一任领导一套方案”,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必然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浪费,招来纳税人的不满和愤怒,政府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为了防止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必须加快政府决策法制化建设步伐。为此,要求应有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依法决策的前提条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决策行为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行政组织法》中关于决策权的划分,行政决策权行使的方式,决策者的法律地位、资格等的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决策基本程序和制度的规定;在《刑法》中关于违法决策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使法律能真正反映决策的规律,确认决策权行使的正当范围和方式,使决策行为有法可依,实现政府工作程序和方式的法制化,防止政府决策的随意性。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