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阜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制度 下载本文

二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违规干预正常施工活动、并受到举报的,或者明知是违反有关规定、采取默认或不作为的,经核实无误,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二、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态度不积极、相互推委引发投诉,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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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意损毁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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