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职工家属医疗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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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GZ/AQ 028-2013

施行日期:2013-10-9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职工家属医疗费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医疗费的管理,保障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减少医疗费的浪费,根据集团公司机关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就医范围

第三条 公司正式职工供养的、且在同一户口本(北京市户口)随居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二十岁的子女,因病在公司指定医院就诊的,可在公司按规定标准报销部分医疗费。

第四条 凡属北京市医保医院范围内就诊(各种类型的非医保医院门诊部、私立医院除外)均可,报安全环保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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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办理职工家属医疗证程序

第五条 职工办理职工家属医疗证,应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须附单位介绍信、户口本及有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由安全环保处签字并盖章的职工家属医疗证。

第六条 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新增和退出手续。新生、调入、调出、离异、丧偶等可随时办理(2个月内)。

第七条 凡遗失职工家属医疗证的,应在1月内办理补发。

第四章 报销比例

第八条 职工父母、配偶其医疗费按50%报销。

第九条 未满二十岁的计划生育内的子女(二胎),报销费用为80%(父母各负担40%)。

第十条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原则上按实报销(父母各负担50%,离异并由法院判定为供养的,丧偶未婚的按100%报销)。

第五章 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在医院就诊的药费、治疗费、处置费、注射费、输氧费、手术费及手术抢救的输血费、检查费、化验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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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心电、脑电、肌电、B超等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因病在门诊或住院期间需作特殊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等)一次性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按80%计入医疗费总额,再按上述报销比例的规定予以报销,其余部分自付。

第十三条 因病需安装心脏起搏器,所需费用按卫生部规定,按国产起搏器最高价格核准的50%计入医疗费总额;如使用进口起搏器,在由个人自付50%差价部分后,按50%计入医疗费总额;人体器官移植按50%计入医疗费总额,再按上述报销比例之规定予以报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同意,凭医院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凡属整形、镶牙、美容、体检(包括验光)、疫苗接种、未婚先孕、打架斗殴等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未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及自购、外购药品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离京期间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与疾病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予报销。如:挂号费、救护车费、床位费、伙食费、保温箱费、卫生费等。

第十八条 医疗收据和处方(底方)须填写清楚、齐全,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每次报销日期和金额由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填写入医疗证,再由财务审核盖章。

第十九条 凡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底方涂改的,一律无效,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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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职工家属医疗费管理办法》(中油建安字【2013】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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